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4)
2020-05-07 15:39正义网浏览:次
一.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
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二、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在办理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对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处理情况】
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2019年9月,某市检察院在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上,对该市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
陈某利用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陈某先后3次给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电话打探案情,为请托人说情、要求违规会见等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受到了严肃处理。王某、郝某、陈某某、刘某4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检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在这起案件中,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原政委陈某与王某、郝某、陈某某、刘某4名员额检察官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检察人员深思和借鉴。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
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二、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在办理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对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处理情况】
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2019年9月,某市检察院在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上,对该市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
陈某利用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陈某先后3次给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电话打探案情,为请托人说情、要求违规会见等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受到了严肃处理。王某、郝某、陈某某、刘某4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检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在这起案件中,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原政委陈某与王某、郝某、陈某某、刘某4名员额检察官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检察人员深思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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