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别随便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4)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连日来,记者围绕电子数据进行了多方走访。
新规: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朋友,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1万块我想买个新手机?”
“好,微信转给你!”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案例: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
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连日来,记者从郑州市多家法院获悉了几例庭审过程中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在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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