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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发,如何避免"入坑"(3)

2020-04-08 18:5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法院认为,A公司与周某依法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约执行。A公司称已将合同转让给B公司,周某实际上已与B公司形成新的协议,故而双方合同已经终止,但其该主张明显依据不足。首先,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现周某并未同意转让协议;其次,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后,并未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周某,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授课地点、培训老师及品牌并未发生变更,周某有理由相信合同履行主体一直系A公司;最后,涉案授课场所被封后,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涉案授课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由此来看,周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发生变更,A公司主张周某与B公司形成了新的协议之主张,依据不足,A公司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现涉案授课场所被封,A公司无法在此继续履行合同,且周某拒绝接受A公司在其他场所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A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A公司退还周某13087元。 
  说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成人教育和早教等教育课程日渐火爆,消费者在提升自己、拓展视野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培训机构。如今各种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为避免因机构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改变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建议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之前,尽量通过多种途径,例如工商管理网站、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或者实地考察,了解培训机构,慎重选择缔约主体。 
  第二,加强法律意识,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的条款给予特别关注。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转让自身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中,提供服务一方擅自转让权利义务,导致无法按照原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方可据此主张服务提供方构成根本违约,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 
  第三,应重视证据的搜集与保管,以免纠纷发生后“有口无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学员和家长们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保管好合同、交款凭证、变更协议等重要文件,做好与教育培训机构核对课时的记录工作,关注履行培训义务的主体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及时主张权利。(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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