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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发,如何避免"入坑"(2)

2020-04-08 18:5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法官提醒,实践中,培训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法官建议:首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包括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实际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培训地点等各方面;其次,当培训机构自行变更培训义务内容时,应当及时与机构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且变更构成对学员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最后,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修改应建立在每一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不同意修改的学员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训机构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签订“保过协议”需提高警惕 
  2015年2月28日,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约定:王某接受司法考试培训,一次性交纳学费13万元,如果当年未能通过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应在接到王某申请后三日内如数退还所有学费。后王某支付了13万元,但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而培训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13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本案中,培训机构向学员承诺在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对此表示接受,双方为此缔结了相应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在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学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王某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说法:从表面上看,“保过”“不过全退”的销售策略加重了培训机构的合同义务,但同时培训机构能在短时间内吸引大批学员,快速增加企业收益。作出此种承诺的培训机构要么具有强大的师资能力、完备的教学体系、丰富的教学经验和雄厚的资金支持,对培训效果较为自信,要么本身实力不足,仅将“保过”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课程质量和培训效果均难以保障。因此,选择这类培训班时应慎重,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学员在签订含有此类条款的教育培训合同前,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及培训能力,避免草率缔约导致的后续维权困难。同时,也要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及周期,是否与招生宣传和口头承诺一致,避免出现口头承诺未落实到书面的情况。 
  第二,“保过”类培训同样具有无法达到培训效果的风险,通过考试的唯一方式是靠自身努力,任何外力帮助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消费者不能因缴纳了高额培训费用,得到“保过”承诺后就自认为高枕无忧,即便最终培训机构依约退还了学费,备考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也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第三,消费者在签订此类教育培训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合同中退款条款是否附有特定条件,约定的条件是否清晰明确,不可仅因教育机构“保过”“不过全退”的承诺标语即草率签订合同。例如有的保过协议中约定“因非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未能通过考试的不予退款”,何为“非培训机构原因”表述含混模糊,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甄别,防止维权时产生障碍。 
  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转让条款” 
  2016年11月23日,周某与A公司签署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A公司向周某之女提供96课时的舞蹈培训课程,总价款17450元,上课地点为海淀区汇通路某号楼,并约定协议不得转让。后周某支付了全部合同款。2017年7月1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就其旗下教学点、学区设施及所有已登记的学生资源等一并打包转让给B公司,B公司承诺愿意接收在2017年7月前招收的学生,并承担学生后续未完成的教学工作和成本。2017年7月20日,B公司某老师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课程的优惠信息。2017年12月,因前述培训场所被封,周某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后A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该培训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2018年2月4日,A公司授权代表姚某组织家长召开会议,向家长出示与B公司达成的《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并告知转让事宜。周某据此提出,其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为B公司,也不同意A公司将其安排至其他场所完成教学,故A公司不再继续履行《课程销售协议》的主要义务的行为系根本违约,要求解除该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13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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