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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监督之原则(2)

2020-04-07 09:55正义网浏览:
  □党的领导 □依法监督 □双赢多赢共赢 □配合与制约相结合 □监督比例 □人权保障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监督之原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郭声琨书记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指出“要强化政法系统执法监督,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探索建立派驻检察机制……着力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监督管理新模式”。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机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实践中,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诸多问题尚待明确,特别是派驻工作应当遵循的监督原则更亟须明确。笔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制度出发,做好派驻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派驻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必须有利于党关于加强对政法管理监督为要旨,服从并依靠党委政法委决策统筹,解决派驻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 
  坚持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职监督是应然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履职的职权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派驻监督,准确认定违法事实,规范开展监督工作,防止滥用监督权。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排除非法证据、建议更换办案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纠正漏捕、纠正漏诉等。故此,派驻监督应始终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真正做到监督不失职,监督不越权。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原则。“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更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监督者要站在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高度,探索公安机关愿接受的监督方式,寻找共识、达成共识、同向发力。兼顾依法监督的正当性和双赢多赢共赢的妥适性,有利于被监督者认同监督,主动支持接受监督。在监督手段上要灵活运用、充分展现监督智慧,同时要转变固有监督理念,将案后监督向案前监督、案中监督延伸,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坚持配合与制约相结合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模式,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运行的良性机制,保障人民权益不受侵害。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坚守正当程序是实现相互制约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法律监督的前提,派驻监督不仅是单项的监督,也是双向的制约。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对侦查权运行的基本要求,侦查监督就是保证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外部机制,要提前设定运行的机制规则,明确监督的方法、手段、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序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又不失监督。 
  坚持监督比例原则。监督比例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有节制”的权力观,即把握好权力行使的边界和尺度。派驻监督方式的选择必须与侦查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并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在监督范围上,要明确监督边际,不能盲目追求监督范围的宽泛。在监督方式上,要区分侦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强制程度,选择与之相应的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得当,监督意见精准,是侦查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信服监督的基础,也是监督权威的前提。实践中可以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分为四个层次,即瑕疵错误、一般程序性违法、一般实体错误、重大违法甚至犯罪。针对不同层次的问题,分别适用口头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直至立案侦查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置。通过划分不同的监督比例,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预防作用,推进更好地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提升刑事侦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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