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引发恐慌不是封闭疫情信息的理由(2)
2020-02-26 11:24正义网浏览:次
赵宏称,新冠肺炎刚发生时,它是什么样的病毒,传染途径有哪些,这些都不清楚,是不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疾病也不能确定,因为科学研究有一定的滞后性,病毒也有可能是新兴的。也就是说,当时政府不能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外公布信息。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政府没有义务发布信息。在确诊新冠肺炎为传染病之前,我国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来处理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赵宏解释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规定,只要有病毒传播,发生了公共卫生事件(不一定要达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标准),造成一定区域范围内人的感染,就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马上采取预警机制,而这种预警机制中就包含信息发布。
风险信息公布顾虑重重
从民间发出存在新型病毒的信息到官方将其纳入传染病之列,耗时并不算太短,这其中有着怎样的上报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告诉记者,传染病防治法中专设一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确立了较为完备的传染病上报机制。
根据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同时,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层层上报的机制和及时的应对措施有一定的张力,但并不意味着上报和采取措施存在矛盾。因为传染病的难以确定性,医疗机构要一边采取措施,一边进行上报。”杨建顺解释称,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张继先接连收了几个这样的病例后,觉得有问题,向医院上报,马上采取隔离措施,然后进行诊断治疗。她的这种行为后来被认可,称其是第一个为疫情防控工作拉响警报,是医院救治一线的“带头人”。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上报机制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确定疫情的信息有一个过程。再者,判断疫情有多严重,对社会危险性有多大,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对外界宣布其为传染病时,病毒可能在几天内引发灾难性的后果。这次新冠肺炎暴发就揭示了这一点。”张建伟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一级的单位发布传染病信息固然权威,但是疫情发布渠道的高度窄化可能造成疫情信息发布滞后。
赵宏认为,这种弊端可以通过法律衔接来解决。在未确定其为传染病时,可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来处理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发布预警信息。在经过科学研判,确定为医学上所说的传染病时,可以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信息发布的滞后,在赵宏看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具有风险性。“这种风险性体现在它和普通的政府信息不一样,其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赵宏称,这次新冠肺炎信息经过一个多月的发布延宕,就是因为病毒的内容、边界都是极其不确定的,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一个政治考虑。
“但是对于这类风险信息的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三者均强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及时是放在第一位的,而不是准确。”赵宏说,所谓及时,就是政府机关在发布信息时,不是等信息全部确定下来再去发布,必须及时发出,不能延误,要不然会引发麻烦。“我们的法律并非没有跟上,而恰恰是预估到了每一项,只是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没有特别意识到这个问题,可能主观上还是存在信息是否准确、是否会影响其他政治目标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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