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不可抗力并非"免责王牌"(3)
2020-02-19 13:53正义网浏览:次
孙女士辩解称,她本打算春节期间好好经营挣点钱,没想到发生了疫情,店里没有客人,经营困难。她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调低租金。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认为,因为疫情防控,游客减少,会让孙女士的经营受到影响,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本案中,孙女士拖欠房租是在疫情发生之前,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归咎疫情。
面对疫情,各方该如何应对
疫情的发生在人们的意料之外,但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正逐渐显现或者已经实际发生。
面对疫情,有的合同当事人努力想办法自己解决,因为手头资金短缺,前述的赵先生通过借款的方式结清了货款;孙女士和商贸公司之间的纠纷通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孙女士承诺于一个月内支付所拖欠的房租9000元,公司则放弃了违约金的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李女士目前还未采取任何措施;刘先生已经开始和酒店“谈判”。
那么,针对不可抗力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而言,哪种方式更好?
对此,车捷认为,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可抗力是非常谨慎的,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因疫情可能影响合同履约时,不要贸然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决定如何挽回损失。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
“合同尊重当事人各方的自由意志,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其责任进行约定,这样日后处理起来就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了。但是,当事人自己分担的责任毕竟是有限的,所以我建议未来能够将这种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担出去。”翟业虎说。
当然,面对疫情给合同履行尤其是租赁合同造成的影响,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努力。据了解,江苏、上海、浙江等多地政府纷纷推出疫情期间针对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但限于所谓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于其他类经营用房,目前主要以鼓励主动协商减免为主,目前已有政府承诺为相关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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