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当心方式不当触犯刑律 抓老板构成非法拘禁罪(2)
2020-01-22 10:50正义网浏览:次
说法:胡某等5人确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胡某之举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虽然老板拖欠其工资,但胡某并不因此享有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即其行为和目的同样具有非法性;胡某以采取不被老板发觉、知道的方法,撬门入室行窃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而胡某等5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已大大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故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跳楼秀,当心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为包工头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而自己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后,对方表示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处理,童某等7人觉得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出面讨回血汗钱。于是,童某等7人连续两天在市区中心路段高楼上演“跳楼秀”,致使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店铺无法营业、单位无法工作、学校无法上课、居民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童某等人因此换来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说法:童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童某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跳楼秀”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间长达两天,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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