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 首次拟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3)
2020-01-14 10:53法制日报浏览:次
王先林称,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之争由来已久,近年来呈现出从特定的集中促销期间向常态化发展、从小规模向大规模发展、从公开向隐蔽发展的明显特点。愈演愈烈的“二选一”现象的危害也日益显现。
王先林认为,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这种现象还不是很普遍,其弊端也看得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还可理解。但是,在其越来越普遍、危害也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特别是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相关执法机构就需要依法公正监管,防止滥用技术手段或者其他的优势地位把竞争者不公平地排挤出去,以保护平台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相互配合和衔接,有利于在特定情况下利用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来规范这类行为。
增加反垄断执法处罚金
规定达成垄断协议情形
提高反垄断执法处罚金额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按照现行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50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以往50万元以下罚款拟修改为处以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提高垄断协议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金额也提高了。可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未经申报批准就实施集中的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要远超过现行法的惩罚力度。此外,执法机构还可根据实施集中的具体情形责令停止集中,附加条件减少集中的影响或者令其恢复至集中前状态。
魏士廪认为,我国经济在过去的十年里高速增长,而目前对于经营者营业额设定的营业额门槛发布于2008年,金额不高。经济体量较大的企业,其所涉交易容易触发申报义务,导致交易时间较长,交易成本较高,常有抱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申报标准有助于增加市场活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垄断协议方面的内容也做了必要的调整。
在实践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垄断协议的情况纷繁多样,有时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排除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经营者为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而为,从整体上无损竞争,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不是认定其当然违法,而适用合理原则予以具体分析。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列举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形之外,还规定了适用除外的情形: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情形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这种变化体现了反垄断法对科技创新行为的宽容与鼓励、对知识产权的优化、对效率的肯定。同时,一个好的规则虽要兼顾效率,但也不能有违公平,作为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形之例外,也需要有非常严格的执行标准。”陈群峰说。(记者 万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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