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织密清朗网络空间的规则之网(2)
2020-01-09 12:42光明日报浏览:次
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是天朗气清、生态良好,还是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事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利益。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通过全主体参与、全平台覆盖、全流程监管、全环节治理的制度设计,织密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规则之网,是构建良好网络生态的重要法治探索。
当前,信息科技迭代演进迅速。网络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界限消失,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聚合产生急遽放大效应。但互联网在便利信息交流、丰富文化创造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造谣诽谤的工具、煽动仇恨的利器。如果不依法严格治理,网络空间就可能成为极端思潮的温床,导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泛滥,认知极化、社会撕裂严重等问题。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以及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个性化设置、精准化推荐、大数据画像与深度伪造技术相结合,在将人类信息生产和传播技术推向历史新高度的同时,也给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出了新课题和新挑战。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人们对网络信息内容传播规律和动员能力的认识也日益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良好生态”,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等一系列重要论断,成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科学指南。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战略部署;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调动网民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治理。”这些都成为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精神的指引下,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框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体的、全方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范体系,网络法治化进程不断提速;逐步建立了网信、新闻出版、工信、公安、电信、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多部门网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以及国家、省、市三级执法体系。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连续多年开展了“清朗”“网剑”“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一系列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专项行动。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移动App、网络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用户公众账号、微博客、网络音视频信息等所有具有媒体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的全覆盖监管,但在以行政部门出台规范作为主要监管工具的情况下,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之间如何协调,部门规范与上位法之间如何衔接,监管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网民和行业组织之间如何互动,以及如何压实互联网平台对用户生产、复制、传播信息内容的监管责任,特别是个性化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条件下网络信息的监管,仍然需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样一部更加具有综合性、体系性和统筹性的规范,以织密规则之网,破解碎片化问题。
“网络生态”是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贡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则是信息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通过进一步细化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明确网民的权利与责任、压实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强化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以及规范平台“发布、删除信息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要求平台对用户账户进行“信用管理”等制度创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不仅将以高质量规制提升我国网络生态治理效能,也将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提供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中国方案。
当前,信息科技迭代演进迅速。网络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界限消失,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聚合产生急遽放大效应。但互联网在便利信息交流、丰富文化创造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造谣诽谤的工具、煽动仇恨的利器。如果不依法严格治理,网络空间就可能成为极端思潮的温床,导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泛滥,认知极化、社会撕裂严重等问题。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以及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个性化设置、精准化推荐、大数据画像与深度伪造技术相结合,在将人类信息生产和传播技术推向历史新高度的同时,也给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出了新课题和新挑战。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人们对网络信息内容传播规律和动员能力的认识也日益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良好生态”,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等一系列重要论断,成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科学指南。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战略部署;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调动网民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治理。”这些都成为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精神的指引下,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框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体的、全方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范体系,网络法治化进程不断提速;逐步建立了网信、新闻出版、工信、公安、电信、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多部门网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以及国家、省、市三级执法体系。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连续多年开展了“清朗”“网剑”“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一系列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专项行动。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移动App、网络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用户公众账号、微博客、网络音视频信息等所有具有媒体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的全覆盖监管,但在以行政部门出台规范作为主要监管工具的情况下,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之间如何协调,部门规范与上位法之间如何衔接,监管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网民和行业组织之间如何互动,以及如何压实互联网平台对用户生产、复制、传播信息内容的监管责任,特别是个性化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条件下网络信息的监管,仍然需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样一部更加具有综合性、体系性和统筹性的规范,以织密规则之网,破解碎片化问题。
“网络生态”是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贡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则是信息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通过进一步细化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明确网民的权利与责任、压实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强化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以及规范平台“发布、删除信息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要求平台对用户账户进行“信用管理”等制度创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不仅将以高质量规制提升我国网络生态治理效能,也将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提供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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