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家建议探索"全国版"细则(2)
2020-01-09 12:41正义网浏览:次
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担忧。与此同时,对于封存制度,也有了质疑的声音——要让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的“关注”当中,他们的犯罪记录不应该被封存。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方燕说,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一直是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有些人对封存记录制度存在着误解。”宋英辉表示,封存不是针对所有的罪错未成年人,而是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经过服刑或其他教育矫治帮教后,能够回归社会的这部分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刑罚或者其他处分,也承担了其应负的责任,封存只是为其后续融入社会减少阻碍。”他说。
虽然封存了犯罪记录,去掉了“标签”。但是,其犯罪经历在刑法上的评价,并不会消亡。“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次实施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解封。”方燕说。
记者注意到,在刑法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服刑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在个案量刑中,其前述经历,仍可能成为考量因素。方燕举例说,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此前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犯新罪后刑罚裁量的法定依据。
“当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在当事人再犯罪时的追诉程序中使用,因此不能当然地认为封存犯罪记录将产生前科消灭的结果。”受访专家强调说。
现状:封存制度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写进刑诉法后,据媒体报道,已有不少地方就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始了积极探索。
2013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发布,意见对“犯罪记录”进行了明确——包括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记载其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其中,特别提及电子档案。记者在网络上查询到,意见还设置了固定模板——《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指导制度实践。
就在同一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的范围、方式、申请流程、解封情形等。同时,还明确指出封存要做到全案封存,只要有一名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封存条件,全案予以封存。
2015年,北京也出台相关规定。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
在众多地方探索中,浙江版本备受关注。自2015年,浙江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以来,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在试行的五年中,封存效果显著,但又出现了新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制度施行之前的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基于此,2019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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