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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家建议探索"全国版"细则(3)

2020-01-09 12:41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日前,一份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这个《办法》,细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再度彰显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然而,联系到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有声音担忧,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否“过头”了。
  对这项已于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民众为何至今仍有疑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怎么“封”?“封存”又意味着什么?是不是当真“纵容”了犯罪?带着舆论的这些关注,记者进行了采访。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封存并不意味着消除犯罪记录,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解封。”近日,受访专家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表示,当前该制度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主要是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浙江检察机关的这一探索,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弥补了制度漏洞,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脉相承。
  本源:犯罪记录封存于法有据
  刑法执行完毕后,一些罪错未成年人的“回归”之路走得并不顺畅,特别是“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不仅阻碍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甚至会将这些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为此,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依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针对这项新制度,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又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强调,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看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照”,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使罪错未成年人顺畅回归社会。“回归社会困难的未成年人很容易重新犯罪,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成本会更高。”他指出。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也表达了相同看法。她说,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试图将影响限制在一个相对狭窄的范围内,能够让“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而不受到歧视,会增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信心,这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域外,也有不少类似的制度。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也均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即在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依职权或依申请消除其犯罪记录,视其为未曾犯罪。
  疑惑:“去标签”不是将过往“一笔勾销”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2017年12月,15岁少年强奸7岁女童并将其从25楼推下摔死。2018年12月,沅江12岁的吴兵(化名)因不满管教太严,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2019年10月,大连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被害身亡,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责,后被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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