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下班后做兼职当心劳动风险(2)
2019-12-24 15:08工人日报浏览: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诸如有音乐特长的人兼职带特长班、程序员业余做软件设计、上班族利用下班时间开网约车等兼职行为因为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不固定,鲜有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兼职劳动最大的风险还是兼职劳动者的权益易受到侵害,维权困难。因为第二份工作多是根据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定性,劳动者无形中就处于劣势地位。”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
最好经本单位批准
对于下班后做兼职的全日制劳动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燕认为,“由于兼职中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出现纠纷,将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刘晶认为,外出兼职和本工作职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同意,尤其在涉及到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业竞争、客户资源时更要注意分寸,避免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兼职人员最好和原单位有一个同意兼职的批准,和兼职机构有劳务合同或协议。此外,比如国家公务员、重要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等人士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的。”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到了本职工作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认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属严重违纪?谢燕平说,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不宜轻易约定兼职即违纪,因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能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其业余生活。
我国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兼职时的全日制劳动者,其与企业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保护。谢燕平提醒劳动者要做好安全防护,购买人身意外险、责任险等,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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