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下班后做兼职当心劳动风险(2)
【焦点关注】下班后做兼职,当心劳动风险
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近日,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产品回归运营引人关注,还有社交平台由此发起投票:“你会在下班后兼职开‘顺风车’吗?”
一时间,要不要在8小时之外做兼职的话题,重又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尤其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做微商、开网约车、当在线教师,人们下班后做兼职的选择越来越多。而由于影响主业以及存在劳动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选择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王永辉和郭志明同在深圳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工作。王永辉是程序员,每天埋头写代码。郭志明是销售经理,经常出差见客户。在王永辉的印象中,性格随和的郭志明很少来单位坐班,也从不像其他同事每天惦记着绩效高低。这份工作对郭志明而言,似乎毫无压力。
一次聚餐时,王永辉得知了郭志明“潇洒”的秘密。原来,郭志明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超百万元。郭志明说他的公司业务范围和所在单位不一样,但客户的确是凭借做销售经理逐渐积攒起来的人脉资源。做销售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时间,郭志明也因此能自主分配精力去发展副业。
“我们单位虽然不建议职工做兼职,但郭志明业务能力强,公司也处在上升期,一般不会开除这种有业绩的员工。”王永辉后来发现,郭志明开公司的事其实在单位也不算是“秘密”。
许多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多明确规定“不主张员工做兼职”。记者了解到,对于员工兼职行为,企业方面的强制约束力并不高。有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主张做兼职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
程序员蒋伟松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不到1年。一天,公司一位产品经理叫上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开发一款健康类软件,并向他们强调,由于产品还在初创阶段,开发过程务必保密。
然而,开发工作还未进行到一半,这位产品经理被公司劝退。蒋伟松这才得知,自己加班开发的这款软件其实是这位产品经理接的私活。由于研发人手不够,这位产品经理才动了挖墙脚的心思。
“做产品研发不只需要人力资源,还要占用公司的服务器,使用公司的数据库以及一些硬件资源。”蒋伟松认为,该产品经理这种“公器私用”的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底线。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受伤谁来担责
事实上,下班后做兼职的职工不在少数。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闫鹏飞是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某海鲜酒楼的员工。该酒楼从劳动关系建立后起,就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保。去年5月,闫鹏飞下班后找了份兼职,与一家汉堡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没想到,去年6月的一天,闫鹏飞在汉堡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谁来为兼职受伤担责?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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