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2)
2019-12-18 12:20法制日报浏览:次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围绕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适用对象上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应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包括电子信息,采取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的办法,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刑事原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发,适当扩大封存范围,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的案件,一并纳入封存范围;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由法院制作格式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参照执行。
此外,为了能够帮助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复学、升学、就业的权利,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距离立法预期还有一定差距,轻罪犯罪记录依然是一些未成年人生活工作学习的困扰和障碍。有些行业对于任职资格限制较多,限制范围较广,不允许有任何犯罪记录。如果一些和过往犯罪记录关系不大的行业作出过多限制,那么可能会导致一些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困难,所以适当放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从业资格限制还是有必要的。”宋英辉说。
明确细化犯罪类型 建立评估追踪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也有网友表达了一些疑虑,认为可能使得个别有犯罪想法的未成年人缺少忌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提到,犯罪记录封存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才应当封存。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批捕起诉,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记录。封存犯罪记录并不是消除犯罪记录,而是为了严格限定犯罪记录的查询权限。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另据介绍,对于重新犯罪或有前罪的未成年人,可依法解封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其有遗漏罪行或再次实施犯罪,且漏罪或新罪与被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应该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未成年人要记录在案,对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意本性不深的犯罪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对他们以后向善会更有好处。”宋英辉说,“现有相关法律还应该在未成年人犯罪分类上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建立有效可靠的评估机制和追踪机制。”
宋英辉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有关规定还可以更灵活一些。对于确实情节轻微、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真诚悔改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数罪并犯的情形,以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性犯罪,涉黑涉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综合案情予以衡量。如果确实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罪犯,不应一律予以封存,对于已经予以封存的也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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