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3)
2019-12-18 12:20法制日报浏览:次
浙江正式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
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顺利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根据《实施办法》,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办法并非着眼惩罚 封存目的在于挽救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2014年,浙江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但实践中,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
为此,浙江出台正式《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有罪待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宋英辉认为,无论是此前修改相关立法抑或此次浙江省出台《实施办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上学就业。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来,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身心并不成熟,在社会中的价值定位、发展定位有很大变数。很多犯有较轻罪行或有过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是因为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
“《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给那些犯罪后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对整个社会也有深远意义。”宋英辉说,《实施办法》并非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惩罚,而是注重于对他们的挽救。
宋英辉补充说:“出台《实施办法》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接受处罚,而是针对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者,在他们接受处罚并再度走向社会后,不至于因曾经的过失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可能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封存效果差强人意 适当放宽就业限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封存是为了挽救,否则‘少年犯’标签很可能成为妨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轨的沉重枷锁。近年来国内、省内发生了一些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网络上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但从整体看,未成年人实施的大多数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轻微性,而且他们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帮教矫治的成功率较高。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帮轻罪未成年人摘下‘标签’,可以避免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对立面。”
相关媒体报道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成年后的他尽管已经洗心革面,找工作时还是处处被拒。看到浙江已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他本以为可以摆脱“污点”,却被告知因溯及到刑诉法修改前的犯罪,很难妥善解决。
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顺利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根据《实施办法》,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办法并非着眼惩罚 封存目的在于挽救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2014年,浙江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但实践中,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
为此,浙江出台正式《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有罪待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宋英辉认为,无论是此前修改相关立法抑或此次浙江省出台《实施办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上学就业。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来,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身心并不成熟,在社会中的价值定位、发展定位有很大变数。很多犯有较轻罪行或有过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是因为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
“《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给那些犯罪后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对整个社会也有深远意义。”宋英辉说,《实施办法》并非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惩罚,而是注重于对他们的挽救。
宋英辉补充说:“出台《实施办法》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接受处罚,而是针对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者,在他们接受处罚并再度走向社会后,不至于因曾经的过失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可能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封存效果差强人意 适当放宽就业限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封存是为了挽救,否则‘少年犯’标签很可能成为妨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轨的沉重枷锁。近年来国内、省内发生了一些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网络上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但从整体看,未成年人实施的大多数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轻微性,而且他们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帮教矫治的成功率较高。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帮轻罪未成年人摘下‘标签’,可以避免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对立面。”
相关媒体报道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成年后的他尽管已经洗心革面,找工作时还是处处被拒。看到浙江已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他本以为可以摆脱“污点”,却被告知因溯及到刑诉法修改前的犯罪,很难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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