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被遗漏的毒品下家终于栽了 一贩毒漏犯被判无期徒刑(2)
2019-12-18 12:0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你说没有向詹某购买毒品,也没有给他转钱,那短信里詹某收到钱后向你核实汇款数额,你予以确认,并回复‘尽量能多点就多点’的信息是什么意思?”“你说你只是介绍他人与姜某认识方便购买毒品,那为什么你与姜某在微信上就购买毒品多次联系,还预付2000元钱?”检察官针对石某的辩解一一进行了有力的辩驳。在大量证据面前,石某的态度有所转变,但对于一些关键问题仍含糊其词。
承办检察官经过反复审查证据,综合分析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证明等一系列客观证据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经审查认定,石某长期在重庆市酉阳县境内贩卖毒品。2016年8月,石某电话联系杨某(已判刑)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在酉阳某广场地下车库取得毒品。2017年5月至6月,石某分别联系詹某、姜某购买1060.71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因案发,未收到购买的毒品。2018年11月,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260.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向詹某、姜某购买1060.71克甲基苯丙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石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之前犯诈骗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石某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今年1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石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