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雷锋肖像权公益诉讼案宣判 四被告被判召回产品赔礼道歉
2019-11-27 11:36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南宁11月26日电(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刘晶晶 林艳华)近日,广西首例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建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培健担任审判长。
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销售一款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直接侵犯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经对这一情况初查和进行线索可诉性评估后,9月6日,南宁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牵头的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开展立案调查。
黄建波细致审查案件材料,严格把握起诉标准,指导办案组就案件中侵犯雷锋肖像权的“陆军1号”机电产品从生产到在本市销售的事实多次进行调查取证,逐一排查,最终确定了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为本案被告,同时对四被告生产、销售“陆军1号”机电产品侵犯雷锋肖像权的事实及违法性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于10月18日将本案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方)
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销售一款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直接侵犯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经对这一情况初查和进行线索可诉性评估后,9月6日,南宁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牵头的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开展立案调查。
黄建波细致审查案件材料,严格把握起诉标准,指导办案组就案件中侵犯雷锋肖像权的“陆军1号”机电产品从生产到在本市销售的事实多次进行调查取证,逐一排查,最终确定了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为本案被告,同时对四被告生产、销售“陆军1号”机电产品侵犯雷锋肖像权的事实及违法性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于10月18日将本案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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