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姐帮副市长弟弟"打理"犯罪所得 获刑5年罚390万元(3)
2019-11-26 13:59正义网浏览: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下游犯罪没有对应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认定的金额大于上游犯罪的数额不符合逻辑的事实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许雅坤的掩饰、隐瞒行为有明确的、已查证属实、已成立的上游犯罪为定罪前提。
根据已生效判决书,许亚林案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检察机关起诉许雅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金额。1983年至2015年许亚林的家庭净收入共累计230万元,许亚林不能证明其股权、债权、房产、车辆的来源独立于合法收入,上述各项财产在经营管理后,间接获得的所有财产性收益,所增值的部分都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收益。被告人许雅坤明知许亚林有与其职务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许亚林进行投资、入股、经商、出借、银行转账等,帮其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性质及来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审法院认为,许雅坤明知许亚林是国家工作人员,协助许亚林转移巨额与许亚林职业及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亦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且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中特指的上游犯罪,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许雅坤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犯罪目的、损害的客体,更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许雅坤的刑事责任。
包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许雅坤协助许亚林转移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尽管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抗诉罪名存在分歧,但量刑适当,检察机关对此表示认可。
◎公诉人说案
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刘文哲
2019年3月,法院对被告人许雅坤与许亚林共同受贿罪改变定性后认为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许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的许雅坤掩饰、隐瞒7518万元财产事实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审查此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于4月18日提出抗诉。包头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作为许亚林案件的一审承办人、许雅坤案件的二审承办人,在收到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抗诉案卷后,我们一直在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许雅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该不该抗诉,三是能不能抗赢。
带着三个问题,我们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后,依法提讯了许雅坤。1955年出生的许雅坤头发花白,见到承办人后说起年近90岁的老父亲和被判刑的许亚林,眼里含着泪花,喃喃地说到不能为父亲尽孝是她最大的人生遗憾。承办人问及是否清楚代许亚林保管的财产性质时,她说按照她自己的想法,代许亚林管理的财物数额虽然大,但应该是他的合法收入。承办人追问许亚林如何得来7000余万元财物时,许雅坤却避而不答,只是一再说她对许亚林的惦念。当承办人再追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对你的案件提出抗诉,你本人有什么意见”时,许雅坤说没有什么意见。
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不是为了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2018年7月9日,许亚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宣判后,许亚林未提出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生效。许亚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明确认定了许亚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事实和犯罪所得的数额。承办人综合审查了许雅坤案件中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许亚林案件判决书的认定,确信我们所思考的三个问题都不是问题。二审庭审中,许雅坤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没有什么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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