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姐帮副市长弟弟"打理"犯罪所得 获刑5年罚390万元(2)
2019-11-26 13:59正义网浏览:次
欲望像洪水,一旦放任就会一泻千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许亚林变成了“搂钱的耙子”,许雅坤变成了“装钱的匣子”,许亚林的受贿、贪污行为一发不可收拾。按照收钱的“套路”,许亚林答应收钱后,许雅坤先是帮助收受财物或者提供资金账户进行投资、入股、经商,之后再配合许亚林所指定的实施掩饰、隐瞒财物的人,办理出借、银行转账等行为,帮助许亚林管理、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为掩盖犯罪,许亚林与许雅坤商定,许雅坤以飞航建材经销处负责人的身份,出面经营建材,为许亚林实施犯罪打幌子。许雅坤从2001年至2015年为许亚林掩饰、隐瞒巨额财物7000余万元,二人以为天衣无缝,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转移财产的签名、股权登记的名字、房屋登记的户名均一一指向许雅坤这位名不见经传的退休老太。
据统计,在许亚林贪腐的15年间,许雅坤保管巨额现金4起;顶名房屋所有权人1起;顶名入股股东2起;顶名债权人3起;银行划拨转账对外借款2起;银行划拨转账用于炒股1起。
3.一审判决与检察机关指控分歧较大
2019年3月27日的一审判决,将许雅坤与许亚林共同受贿的205.48万元房产改变定性后,认定许雅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许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许雅坤掩饰、隐瞒7518万元财产的事实,一审法院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理由,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许亚林收受房屋过程中,许雅坤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亦无法证实许亚林收受该房屋后与许雅坤共同占有及许雅坤具有独自索取收受该房屋的事实。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许雅坤代替许亚林保管的19.5亩土地的卖地款及代许亚林掩饰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在生效判决中均未被判定为许亚林的犯罪所得;指控许雅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在许亚林生效判决中均无对应的上游犯罪事实,指控许雅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掩饰、隐瞒,依据不足。三是认为许亚林自身拥有大量家庭合法财产,无法排除许雅坤代许亚林保管的财物中存在来源合法的部分,故许雅坤的行为均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4.依法抗诉挖出攻守同盟背后的真相
205.48万元的房产究竟怎么回事?案卷显示,许雅坤曾陪同许亚林到现场看过商铺,2009年底,许雅坤与行贿人公司办理了虚假购房手续,将商铺登记在本人名下。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书证、证言和许雅坤供述,证实许雅坤主观上明知许亚林为收受行贿人的房屋,安排其办理虚假手续来抵顶房款并将房屋办至其名下;客观上也未使用行贿人所欠其本人的水泥款来抵顶房款,而是为了规避侦查,办理了虚假的抵顶手续。一审法院未认定许雅坤与许亚林共同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未认定许雅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卷时发现,许亚林受贿所得钱款与家庭合法财产相互混杂,加之许亚林得知时任通辽市市长张国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便开始大量转移财产,与许雅坤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指使许雅坤发动全家,为其财产进行代为保管,并协助其转移,企图搞乱司法机关视线、制造财产合法假象。案发后,许亚林多次供述姐姐许雅坤仅是代其保管财物,从未与之说明财物的来源、探讨掩饰方式及隐瞒过程;许雅坤坚持供述自认许亚林身居重位可能存在较常人更多的挣钱机会,代其保管巨额财物时未多想,未商量细节,只是按照指示行事。
针对以上证据情况,两级检察机关着重审查除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书证。许亚林、许雅坤在收受、保管、转移财产过程中,环节多、参与的证人多、留有的书证多,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再分析许亚林、许雅坤的供述,会发现很难自圆其说。如2014年许亚林感觉国家反腐力度加大,担心早年间登记在其蒙古族名字“巴特”名下的北京市房产会出事,许雅坤明知许亚林该套房屋属于使用犯罪所得购买,依然说服其大女儿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再如,2012年许雅坤按照许亚林的指示,将代其保管的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行贿人及代许亚林洗钱的李某(已另案处理)银行账户上,李某再按照许亚林的指示将代替其保管的1000万元和这500万元又统一转账进入许雅坤二女儿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后将钱入股通辽市一家化工公司。该公司为其二女儿出具了150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这些足以证实许雅坤为许亚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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