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规征意见:学生违纪严重 学校可让家长到校陪读(3)
2019-11-23 19:37新京报浏览:次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教师不得有击打、刺扎等行为
学生违纪严重 学校可让家长到校陪读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均被禁止;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同情形明确了可采取的适用措施。多位专家、校长、老师表示,征求意见稿实际可操作性较强。但记者同时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措施,例如“家长陪读”“罚站一节课”等也引起争议和讨论。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表示,有不同的声音均属正常。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该文件现在仍是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社会各方达成共识的过程,有意见可以提出来讨论。
新京报讯 昨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均被禁止。
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均被禁止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否被允许?这是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也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教育惩戒中的另外4种禁止情形。包括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指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还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多方反映该规则可操作性强
教育惩戒指什么?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据悉,该规则(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姚建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虐待学生,同时教育法规又要求老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这就导致很多时候,老师不敢管,真正负责任的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要自担风险,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把正常履职的管教行为与体罚虐待行为的边界说清楚。
“其实这个文件的起草是很谨慎的。”姚建龙称,制定这一细则时要让它有可操作性,明确了什么是惩戒、它和体罚的区别在哪、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还要把惩戒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让教师在执行时有底气。“这样一来,就可以把很多学生问题在学校内解决,而不是把学生推到社会上。”
储朝晖称,相对于过去一段时间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文本,征求意见稿是相对较为完整和立体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强。
■ 追访
“家长陪读”“罚站一节课”等条款引争议
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对于部分措施有些家长发出不同的声音。例如一般惩戒中的“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有家长认为一节课时长过长;再例如较重惩罚中的“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一条,有家长担忧时间问题等。
学生违纪严重 学校可让家长到校陪读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均被禁止;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同情形明确了可采取的适用措施。多位专家、校长、老师表示,征求意见稿实际可操作性较强。但记者同时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措施,例如“家长陪读”“罚站一节课”等也引起争议和讨论。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表示,有不同的声音均属正常。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该文件现在仍是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社会各方达成共识的过程,有意见可以提出来讨论。
新京报讯 昨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均被禁止。
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均被禁止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否被允许?这是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也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教育惩戒中的另外4种禁止情形。包括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指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还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多方反映该规则可操作性强
教育惩戒指什么?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据悉,该规则(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姚建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虐待学生,同时教育法规又要求老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这就导致很多时候,老师不敢管,真正负责任的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要自担风险,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把正常履职的管教行为与体罚虐待行为的边界说清楚。
“其实这个文件的起草是很谨慎的。”姚建龙称,制定这一细则时要让它有可操作性,明确了什么是惩戒、它和体罚的区别在哪、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还要把惩戒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让教师在执行时有底气。“这样一来,就可以把很多学生问题在学校内解决,而不是把学生推到社会上。”
储朝晖称,相对于过去一段时间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文本,征求意见稿是相对较为完整和立体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强。
■ 追访
“家长陪读”“罚站一节课”等条款引争议
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对于部分措施有些家长发出不同的声音。例如一般惩戒中的“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有家长认为一节课时长过长;再例如较重惩罚中的“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一条,有家长担忧时间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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