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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善款回归善心人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宣判(3)

2019-11-20 14:18正义网浏览:

  金锦萍则认为,民政部主管的机构都是非营利性质的。虽然说网络筹款平台业务跟民政部急难救助、扶贫有一定关联,但并非纯公益性质。作为营利的企业,平台提供渠道,让个人进行大病求助,这种行为更应该像企业一样归工商部门管理。“企业从事这项业务,首先要在工商部门登记该业务范围。如果没有这个业务范围,工商部门就要采取措施。如果有这个业务范围,就可以看做企业行使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法律是不会阻止企业行善的。”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民政部门去监管网络众筹平台,这也不是民政一个部门可以办成的事情。”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调研员李莉看来,构建一个由民政、工商、网信、银保监会等部门主导的联合监管机制,对互联网个人求助事业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亿爱心人士的响应,筹款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次。越来越多的个人通过这种救助方式受益。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措施,让这条救助之路更加合法合规? 
  在莫某案件判决后,朝阳法院从多个层面提出了建议。 
  就求助人而言,应要求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明确求助人负有全面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如果求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将善款用于“治病”,应承担返还筹集款等违约责任。 
  网络求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起求助、善款筹集、使用追踪的全过程履行严格形式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在求助人骗捐、严重违约等情形下,网络求助平台经授权还可代表赠与人向求助人主张返还筹集款。网络求助平台应公开、及时、准确地将已返还的筹集款、利息等退还全体赠与人,否则应对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爱心捐赠一方,赠与人对求助人、网络平台款项筹集、款项使用及返还等情况均享有知情权,赠与人可依据与求助人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享有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 
  在行业自律层面,2018年10月,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三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启动了行业自律管理。在此基础上,行业应建立专门的自律组织,通过构建风险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推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共同维护个人大病求助领域的规范秩序,推动个人大病求助机制良性运转。 
  平台自律组织也应鼓励各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优化求助救助的载体和形式,在赠与人个人信息保护、求助人获捐效率提升以及捐助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在立法完善、平台自律的情况下,监管层面更不能缺位。法院建议将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建立与社保、慈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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