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善款回归善心人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宣判(2)
2019-11-20 14:18正义网浏览:次
据此,法院判决莫某全额返还筹款1531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记者获悉,11月18日,莫某已主动退回全部筹款和利息。同时,水滴筹平台称将在5至7天内全部退还给赠与人。
筹款平台有哪些权利义务?
案件虽已落幕,但涉及互联网个人大病众筹行业的问题探讨却没有停止。对于个人网络众筹的定性问题,也引发业内思考:个人求助受不受慈善法的调整?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个人求助,求助人和筹款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个人并没有发起募捐的权利,只有被授权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募捐。将个人求助与募捐区分开来,是立法设计保留的个人权利,在遭遇困境时,个人可以向社会发出求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说,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这个空间的存在,成立了大量以此为业的平台。
对于平台、发起人、赠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认为,平台和其他两方都构成了合同关系。“平台和赠与人之间成立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对赠与人的资金进行监管;平台与发起人之间也形成合同关系,平台确定发起人发布的信息为真后,把钱支付给发起人。”张凌霄解释称,个人大病筹款平台虽然不向求助者收取费用,但是平台负有严格的审核义务,应该对发起人的信息真实性、善款的使用担负起审查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莫某案件中,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特意提到,水滴公司并非慈善组织,也不是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募捐平台,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更应在运营水滴筹平台获得合理利润的同时,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督力量。“然而,筹款平台在审查方面存在瑕疵,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在随后的善款使用方面,也没有尽到监督义务。这虽然不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但是在对赠与者的善款保护上并未尽责。”判决指出。
平台存在审查瑕疵会令赠与者的钱财用途改变,平台若以居间方为由逃避责任,也是众多法律界学者强烈谴责的行为。在筹款平台与众多赠与人通过《用户协议》达成的合同中,通常平台都会称自己仅为发起人与赠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不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这显然是刻意减轻自身义务的条款。”专家表示。
正是因为这些条款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有筹款发起人质疑:平台是否有权代表众多赠与人追回筹款?记者注意到,在莫某案件中,法院指出,赠与人与水滴筹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也包含《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条款要求在发现发起人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的规定。
同时法院考虑到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赠与“小易快多”的特点(即数额较小、支付容易、筹集迅速、赠与人多)、大众对于水滴筹平台的通常理解、水滴公司自身认知等因素,认定在约定的特殊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授权平台代表赠与人要求莫某返还筹集款项。
善款被挪用、平台审核不到位,与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不无关系。记者注意到,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对个人求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如《江苏省慈善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也仅规定,个人求助要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没有明确求助人应公布求助信息的范围。在平台方面,也没有规定判定求助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的审查标准,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谁来监管筹款平台?
对于筹款平台应该归谁监管,也是法学界关心的问题。
在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看来,民政部门来管理个人网络求助行业可能更为合适。“从社会功能上讲,普通民众并不知晓,在水滴筹等平台上的筹款属于个人求助,而非募捐。”何国科说,个人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求助信捐钱,不会认为是个人求助,而是觉得自己在做公益、做慈善。也因此,个人求助中诈捐、挪用善款的问题频发后,影响的会是整个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政部门应该发挥监管的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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