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今开庭:正当防卫与否引争议(2)
2019-11-15 19:23中新网浏览:次
检方认为,于海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于检察院上述说法,于丽并不赞同,并补充称:“于海义在知道对方受伤后,还有施救行为。”于丽回忆称:“事发后,弟弟看到吕强血流不止,他马上拿来白布为其包扎伤口,并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对此,于丽提出:“希望法院能考虑弟弟的施救行为。”
同时,殷清利律师也分析称: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他分析称: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在醉酒加之已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今日开庭
律师:于海义对防卫行为不后悔
据辩护律师透露,15日上午,该案将由辽宁抚顺中级人民法院在抚顺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
对于此次案件审理的结果,殷清利告诉中新网记者:“于海义的诉求,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殷清利表示,即便在羁押期间,于海义也并不后悔当时的防卫行为,因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他只能做出这样无奈的选择。
当开庭的消息传来,作为姐姐的于丽也告诉中新网记者:“弟弟已经被羁押了很久,现在家里母亲和孩子也失去了经济来源,日子很困难。”
于丽说,弟弟的儿子将在明年高考,希望能有爸爸的陪伴走进考场。但对最后的结果,于丽表示:“我相信法院一定会公正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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