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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4个法律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3)

2019-10-22 10:20正义网浏览:

  刘志强:根据有关规定,罪犯原则上在判决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监狱执行刑罚,但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实行跨省(区、市)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跨省(区、市)执行刑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职责定位,发挥职能作用,以收押、管理、改造、深挖为工作重点,积极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截至目前,共摸排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5万余条,其中已查证属买1400余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聚焦深挖彻查,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获取一批隐藏深、危害大、影响坏的犯罪线索,以“第二战场”丰硕战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更大贡献。
  仅线上犯罪一般不作为黑恶势力
  人民网记者:请问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如何界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向互联网蔓延的具体表现形式的?
  杜航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方针。《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定位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领域的延伸,严格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形式作出了界定:
  首先,《意见》第4条对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作了总结概括,明确规定“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一般认为,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主要环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与传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较明显区别,仅有线上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仅及于网络空间,无法满足黑恶势力“欺压残害群众”等特征。为避免将完全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组织认定为黑恶势力,《意见》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一是《意见》第12条第一款从正面,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限定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排除了完全或者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构成黑恶势力的可能。二是《意见》第12条第二款从反面明确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即“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
  其次,《意见》第5、6、7条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要点作了明确规定。《意见》上述规定均有明确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依据,并且结合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将其纳入黑恶势力犯罪的范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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