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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企诈骗类案件须严格入刑标准(3)

2019-10-17 13:59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涉民企诈骗类案件须严格入刑标准

涉民企诈骗类案件须严格入刑标准

蒋星伟

  ◇对于涉民营企业诈骗类案件,除了要考虑客观方面的欺骗行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还须重点考虑主观方面的具体情节,主要指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案件审查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案件办理思路上要注重刑事政策导向,积极运用经验常识指引,并注意类案处理的一致性。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需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罪责刑相适应,兼顾服务企业发展的新执法理念的现实需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过程中一些“欺骗性行为”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难以界定,笔者认为,应在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情况下,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对于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须重点考虑的情节 
  除了要考虑客观方面的欺骗行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还须重点考虑主观方面的具体情节,主要指非法占有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事前,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有隐瞒真相行为,是否有履约能力。一般通过审查民营企业是否存在虚构合同主体、虚构担保等情形,以及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证实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考虑到民营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为获取商业机会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大行为,不能仅凭履约能力或合同结果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结合客观行为以及是否积极履约等情形综合判断。 
  事中,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积极履约,是否将资金用于约定之处。民营企业获取资金后挪作他用的,如果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宜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款项无法归还的,亦不能当然地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事后,重点审查行为人在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后的态度以及具体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在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后,如果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无推脱责任或者逃匿等行为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审查的原则和思路 
  一是适用原则。首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形式上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才适用刑法规制,作为犯罪处理。在具体判断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其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遵循案件的证明标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标准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再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因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二者本身存在客观行为的重合性和主观方面的难以确定性,因此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这时应当对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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