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话题引热议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3)
2019-10-16 15:37新京报浏览:次
“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几年前,一段神曲走红网络,“黄鹤老板”逃债的真假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在一些公开的评论中,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大事记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201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大事记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201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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