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PC版

国企老总聪明反被聪明误 "钱生钱"的生意用的是国有资金(3)

2019-09-24 14:0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3.围绕被告人身份及贪污罪构成,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案发后,裕亚公司上缴涉案款3156万元(已发还交易中心),袁冬喜退出赃款7万元。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机关查封裕亚公司账户资金562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贪污罪构成等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对于施斌峰的辩护人提出施斌峰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交易中心系由集团公司出资的有限公司,施斌峰的交易中心总经理一职,系由集团公司聘任,属于经国有公司任命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应认定施斌峰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条件。 
  对于施斌峰、袁冬喜及其辩护人提出两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施斌峰利用其担任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故意在乙二醇价格下跌后交货,从中谋取利益。结合施斌峰的供述,其让袁冬喜以妻子赵某的名义成立裕亚公司,目的是利用其担任交易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控制交货时间从而赚取差价。上述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可以认定被告人施斌峰的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被告人袁冬喜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晓施斌峰的真实目的,但其作为交易中心乙二醇采购业务客服部经理,明知履行合同的正常程序,对施斌峰迟延履约赚取差价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但袁冬喜未履行客服部经理的职责,未向上级反映情况,且帮助施斌峰修改合同,在价格下跌至每吨6000余元时,购买乙二醇交付,后分得7万元,故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 
  法院同时认定施斌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1.16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9年5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斌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袁冬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