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专家:建信息库弥补制度空白(3)
2019-09-18 13:40正义网浏览:次
谈及各地在入职查询方面进行的一些探索,苑宁宁评价说,这些探索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但还存在着局限性,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员流动性强,性侵犯罪人员服刑完毕后,可能会从一个省跑到另外一个省,由于各地的查询系统不对接,存在信息壁垒,可能会产生漏洞和空白。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意味着要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当中,实现信息共享,能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与地方探索有何不同?徐静超用“扩围”“升级”两个词进行了概括。“扩围”既体现在从业限制范围,也体现在实施区域。“升级”则意味着这类制度较地方规定而言内容更健全、设计层级更高。“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可以在更高级别公开查询并限制其职业,威慑力较地方规定更大。”她说。
“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是检察机关在更高层面、更高层级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根本体现,可以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及主管行政部门提供全面查询服务并予以从业限制。”佟丽华认为,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弥补了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制度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改,从法律修改的角度讲,希望能将相关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合理设置信息查询机制和权限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需要收集全国的资料,信息来源会决定信息库的范围。“要注重对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衔接,实时跟进,否则无法做到全覆盖。”受访专家认为,未来不仅要把有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纳入,还应当将有过性侵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记录人员的信息一并纳入,所涵盖的信息范围应当包括违法和犯罪两部分。
同时,对查询范围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原则上是接触或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这就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以儿童为对象的各种工作机构或者场所等,在录用相关人员前都应当进行信息查询。一旦发现应当履行查询义务而未查询发生性侵案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合理设置信息库的查询机制和查询权限是关键。”苑宁宁表示,相关用人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在录用招聘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查询,而这样的查询应该是录用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必经前置程序。不过,在查询权限上应当有所区分,比如可将查询权限按照不同的级别开放给不同的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
有声音质疑,加强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后,可能会使犯罪人员在改过自新后无路可走。对此,佟丽华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社会安全、儿童权益和罪犯权利。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要把性侵未成年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权利,保障社会安全,为避免儿童受到性侵这种严重的伤害,有必要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苑宁宁看来,这与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不冲突,仅是限制了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机会,并未对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进行限制。“同时应当注重保障犯罪人员的相关权益,犯罪记录不应当毫无限制、毫无范围的向社会公开,要防止信息系统的相关记录遭到泄露,对已经作出不予录用或者拒绝录用的决定的,也应当做好保密义务。”他说。
徐静超表达了类似看法。她说,在设计信息库时要注重平衡性侵涉案人员的就业权,要妥善考量信息库限制就业的范围,紧密限制在密切接触儿童行业或单位中。前科人员亦有工作权,若限制范围扩大,则可能出现相关单位发现有前科就不再录用,进而会导致他们无法就业,难以回归社会。
“实际上所有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论社会危害程度如何,都应该进入国家的信息库,但这个信息库在多大的范围内向哪些人公开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佟丽华建议,信息公开的程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一是在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内部公开;二是向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公开;三是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完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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