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专家:建信息库弥补制度空白(2)
2019-09-18 13:40正义网浏览:次
广州市检察院结合办案情况作过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高达45.6%,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比接近10%,纵观这些案件,作案人员主要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一方面是极高的再犯可能性,一方面则是涉案群体的集中,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将“前科人员”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贵州、重庆、上海、广州以及江苏等地进行了探索。
在贵州,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教育厅、公安厅等12家单位出台了《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曾经实施过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限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学校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份《意见》的指导性强,实践性强。
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并上线了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其中规定,招聘的教职员工中,经查询如发现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入职。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上海市也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为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广州市在今年5月底上线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提高相关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江苏省丹阳市,9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丹阳市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试行)》,明确在教育、医疗、文化传播、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招聘时,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前科”,将不予录用。
“不少地方探索建立了信息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从业限制,这是很大的进步,在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要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特殊优先的位置,为避免儿童受到性侵这种严重的伤害,有必要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势在必行
禁业限制,在法律体系中并不是陌生的。在现行刑法中已有相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既有原因的限制,也有期限的限制,在实践中很难满足全方位、最大程度的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表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的角度决定是否适用,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都会被判处从业禁止。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再犯率高的特点,从更全面的角度、更深入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禁止期限一般只在判决书中载明,该信息不会轻易被公开或被民众所知,且无统一记录或强制查询途径。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徐静超看来,这可能导致被判处禁业者在禁业期满后甚至是在禁业期间,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关行业,会造成极大的潜在风险。性侵犯罪人员危险程度比一般违法人员更高,所以隔离时间应该更长,需要对其有更多监管和限制,这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因此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推动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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