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批假、用其他假期抵扣……企业阻止休假手段多(2)
2019-09-14 12:39工人日报浏览:次
记者了解到,由于何小凡无法证明其工龄超过20年,一审、二审均判定,其2013年度、2014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分别为5天、3天;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何小凡的工资构成,业务提成显然属于其工资的组成部分。
对此,何小凡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个人会计证、社保缴费记录以证明其自1987年参加工作,累计工作时间20年以上。
再审时,法院判定,会计证及社保缴费记录上均记载何小凡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8月,据此可以认定2013年时其工作年限已满20年,原审认定何小凡工作年限未满10年有误。因此,何小凡2013、2014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分别应为15天、11天,公司应支付其2013、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7853.66元、3904.72元。
放弃年休假,咋证明是被胁迫?
“逼迫劳动者签署放弃休假声明或申请,也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方式。”马宏记表示,“但劳动者一般很难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因此受到胁迫时就要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保护。”
记者了解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陈忠贵(化名)是深圳某置业公司职工,去年6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天,陈忠贵手写“放弃声明”,载明“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10天(2017年度),放弃2018年度调休1天的假期,并放弃以上11天假期的补偿”。
对此,陈忠贵称是公司要求必须签订,否则不开具离职证明,他被逼无奈才写下“放弃声明”。
法院认为,陈忠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存在胁迫行为,故应认定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陈忠贵向罗湖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全年10天和2018年5.5天共计15.5天未休年假工资16755.55元时,法院并未支持。
但陈忠贵声明中放弃的是2017年10天的年休假,并未对2018年年休假作出处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安排休了2018年年休假。因此,陈忠贵主张的2018年未休年休假应予支持。
为何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年休假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会委曲求全,答应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马宏记认为,此外,违法成本低也是重要原因。实际中侵害劳动者年休假权益的情形不少,但主要发生于企业内部,如果不是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往往难以发现,而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原因也多因双方还存在其他矛盾。司法实践中,单独起诉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案件很少。
如何保护自身休假权?马宏记提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年休假,最好通过书面方式申请或系统申请,且保留证据,同时注意单位有无足额支付休假期间工资。此外,还要留存自己工作年限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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