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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专家:应重视行政刑事手段运用(3)

2019-09-11 13:38正义网浏览:

  记者注意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对有关高空抛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与会专家认为,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利于提高人们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但其中提到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所指的“有关机关”,应该明确。多位专家认为,应当将“有关机关”确定为公安机关为宜。理由在于,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更多的侦查手段和方式,更有利于查找出责任人。
  “在有证据锁定高空抛物者时,应该加重处罚该抛物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特别强调应当增加对抛物者的惩罚性赔偿。“在确定高空抛物者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其承担安装监视设备的费用。还应当通过保险或基金的方式对找不到责任人的受害方进行补偿。只是保险金由谁负担、基金来自何处,尚有思量的余地。”崔建远说。这一建议也得到了多数专家赞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则强调,在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在由可能加害的物业公司和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强调“适当赔偿”而不是“全部赔偿”。
  应重视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
  一旦查明任性高空抛物之人,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运用哪些法律手段,以有效遏制乃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实践中,此类案件目前通常是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很少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极为不利。因此,高空抛物入刑有其必要性。”陈永生说。
  林维也认为,法律的体系化惩治和预防对于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频繁发生至关重要。“刑罚手段的充分运用是减少乃至杜绝此类行为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的个别案件,尤其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告知民众这一行为绝非仅仅涉及民事责任。”林维说。
  而根据现有刑法规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指出,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她还指出,目前,高空抛物罪与非罪的界限和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并不明确,建议出台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规定。
  也有专家指出,可以考虑增设高空抛物罪,突出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比如考虑抛物的类型、物的种类以及高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对极度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还有多位专家也强调,在完善高空抛物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应重视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应当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从立法上阻却抛物等危险行为发生。“目前,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缺少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一项规定:高空抛物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悬挂物脱落致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刑法也应当作出如是修改,只是将危害结果由‘致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修改为‘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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