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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瘦脸针“毁容”索赔200万 院方:最多赔一万(5)

2019-09-11 13:10新京报浏览: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17条规定,如果机构和个人明知服务缺陷,或者未取得资质便实施医疗美容,最终造成健康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消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这相当于将医美纠纷纳入了《消法》适用范围。”沈诚说,一旦适用《消法》,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就变了,患者不用再找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有过错,只需证明欺诈;医院则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服务完全没问题。
  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三家被告医院因未取得消费者同意便更换手术医生、越级开展手术和虚假宣传等问题,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最终,两名原告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的判决,另一原告则是退一赔三。
  为了这张脸,李帆已经努力了一年半,她希望自己的维权也能进入司法途径,也能适用《消法》。她的电脑里有玫瑰医院在各个网站上的宣传资料截图等证据,希望有朝一日能够以此为依据维权,“把他们打得灰头土脸、一败涂地”。
  但浙江的地方法规对其他省份并不适用,比如李帆和玫瑰医院所在的城市。对于她和与她情况相似的大多数医美失败者来说,维权的希望仍然渺茫。(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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