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瘦脸针“毁容”索赔200万 院方:最多赔一万(4)
2019-09-11 13:10新京报浏览:次
另一种选择是适用合同法。沈诚说,患者可以起诉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包括未适用承诺的材料,未获取应有的资质等。
40岁的李先玲(化名)就曾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
2017年,李先玲在这家医美机构接受了17万元的面部提拉手术,却问题不断:先是医院承诺的两小时手术时间变为9小时,局部麻醉变成全麻;术后“3天消肿,5天带妆出门”的承诺则完全不可能,她术后一个月才拆掉头部的纱布和缝线,却发现左嘴角不能动了,脖子上还有一点未收进皮肤的蛋白质提拉线。
尽管问题很多,李先玲却没把上述情况作为诉讼的由头。咨询律师后,她先收集了医院广告并进行了公证,以证实广告语中的“快速愈合”为虚假承诺;又进行了专利资格查询,证实该医院宣传中所谓的“专利提拉手术”并无注册专利。
2018年10月,李先玲一审胜诉,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判决医美合同无效,要求医院返还所有医疗费用。“虽然要不到赔偿,但这已经算是医美纠纷中少有的大胜仗了。”李先玲说。
“在这种官司里,广告和其他证据留底是最重要的。医院偶尔会在网站上做出虚假承诺,例如专利、疗效、恢复时间,机构和医生的资质等,这都可以成为日后维权的证据。”李先玲说,但现在的医美机构在宣传方面越来越谨慎,取证等工作越来越难。
“尤其现在,许多医美机构的宣传都是在微信上进行的,一对一。这种宣传、承诺很难作为日后的证据。”常年在医疗纠纷中代理患方的律师宋中清说,这是因为微信号无需实名认证,宣传、推销等很可能被认定为职员个人行为,而非医院的机构行为。
患者还是消费者?
除了上述两条路,医美失败的当事人还可在诉讼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作为侵权或合同欺诈的补充。沈诚说,消费者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到损害,且院方在明知风险或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却不告知消费者,并实施欺诈行为。但这里的损害与侵权责任法的要求不同,不必进行事故鉴定,而是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消法》可以适用,当事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一至三倍不等的赔偿,比单纯的合同欺诈退还医药费得到的补偿更多。”
2014年12月,接受了爱贝芙填充的关月以消费欺诈为由将玫瑰医院告上法庭,称后者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据《消法》判决玫瑰医院对医药费退一赔三。
她在一审、二审中都败诉了。原因之一是,法院认为关月与玫瑰医院缔结的合同“并非普通消费合同,而是医疗服务合同”,玫瑰医院的医美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因此不适用《消法》。
类似案件并不少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2017年5月,河南郑州的一名女性在医美术后发现鼻孔一大一小、双眼皮一宽一窄,遂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医院消费欺诈,一审胜诉。但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认为消费欺诈不成立。2015年11月,苗某在广州某医院进行医美手术,希望取出面部填充的奥美定,但术后仍有不少奥美定残留。苗某以消费欺诈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该医院,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消费欺诈,二审却撤销原判,驳回了苗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例中的被告医院均提出,医疗美容医院系医疗机构,与原告的关系为医患关系,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核心点:那些接受医美整形的人究竟是消费者,还是患者?
律师宋中清告诉新京报记者,医疗美容行为是“侵入性”的,会对体表造成伤害,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国家对医美机构的管理也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医美确实属于医疗行为。
但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又具有消费行为特征。律师沈诚认为,接受医美往往是出于变美的需求,与《消法》中规定的“出于生活目的”进行消费一致,而且医美项目的开展往往是为了盈利,并非治病救人公益目的,这意味着其中的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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