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PC版

"哪吒"票房火爆山寨周边横行 正版周边之痛如何解?(2)

2019-09-06 13:43正义网浏览:

  山寨产业的发展,也暴露了制度的短板。张力指出,“山寨”电影周边侵害的是创作者的商品化权,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立商品化权。“这就阻滞着电影元素的商业化,妨碍着周边产品的开发,纵容着盗版产品的肆意猖獗,紊乱着电影产业的完整生态。”他说。 
  张力表示,直接关涉电影的人物形象、场景、音乐、道具等元素,都是商品化权所要保护的对象。商品化权是电影中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产权,权利存在于产品中,是实现价值变现的保障。 
  张力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立商品化权,所以创作者无法通过法律得到直接的保护。在商品化权缺位的情况下,角色形象、道具、场景、标志等电影元素的实体商业化并无直接的法律制度保护,只能借助现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间接保护。” 
  遏制:严格电商平台责任 
  在现阶段,从根源上铲除山寨仿品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受访专家表示,如果能够从市场流通的角度,严格平台责任,就能很大程度上遏制山寨仿品高发的态势。正如,没了买卖就没有伤害。 
  对此,如果电商平台上存在着销售山寨仿品的商家,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成了关注焦点。平台是否有义务对相关产品进行筛选? 
  易珍春表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店铺承担必要的、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如对进货渠道销售商的主体、资质、是否获得相关授权进行审查,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自营型电商平台,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提供侵权产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于非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情况,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电商平台销售盗版产品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当对其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之后产生的损害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电商平台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或其在知道网络卖家存在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停止销售行为。 
  那么,如何分辨平台是否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销售盗版产品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若平台对于卖家发布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广告宣传,依据广告法,平台对于信息内容具有审核义务,若平台对产品进行了推荐,就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如果未尽到义务,就属于应知的范畴,要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一般很难证明平台在网络卖家利用其销售盗版产品的行为中属于明知或是应知。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平台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非常少,责任相对比较轻的原因。”赵占领表示。 
  治理:向盗版说“不” 
  “山寨”电影周边充斥市场积病已久,对此,张力表示,治理还存在诸多难点:一是侵权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地域广泛,遍及生产、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彻底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难度相当高;二是损害后果难以认定,如果采用侵权获益的赔偿标准或者酌定赔偿标准,则权利人取得的损害赔偿数额往往偏低,难以弥补受到的损失;三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加大了维权的难度。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部长杨杰则从刑事案件办理的角度给出了他的看法,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电影周边产品、衍生产品,只要销售数额超过5万元,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侵权行为较为分散,生产销售较为隐蔽,查获的案值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导致打击难度加大。”杨杰说,“目前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较多,真正通过刑事犯罪进行打击的少之又少。”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