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3)
2019-09-05 14:23正义网浏览:次
2018年5月20日,该院对陈向南等21名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聚力庭审 暴力团伙终覆灭
“虽然证据确凿,但犯罪分子依然可能负隅顽抗。”陈汉宝介绍道,办理涉黑案件,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就是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和翻供。果不其然,在开庭前,好几名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因刑讯逼供而被迫认罪的。
针对这一情况,新沂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通过调取入所体检表,证实了相关被告人入所时身体无外伤;对四名侦办民警进行的询问及提取的讯问录音录像则证实办案民警未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等行为;被告人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检察干警所作的讯问笔录,也证实了同一事实。最终法院对侦办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不予认定。
虽然庭前会议解决了不少诉辩争议,但承办人在最后一次讯问陈向南时,陈向南仍然否认自己的“大哥”身份,并辩解自己从未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为了防止陈向南当庭翻供,达到证供一致的效果,经与徐州市检察院请示,两级检察院最终制定了不同于寻常举证顺序的出庭策略:先将涉及的37起犯罪事实一一列出,在证实每起事实的过程中,对陈向南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说明,以此方式在庭审中认定陈向南系组织者、领导者的事实,在各被告人对具体事实没有异议的基础上,再指证陈向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8年6月20日,该案在新沂市法院开庭审理。上午9时,21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按照出庭预案,公诉人首先出示该组织行为特征证据,对每一起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展示,让法官和旁听人员能够直观地了解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始末,并证实陈向南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在多起犯罪事实背后起到策划、指使、支持的组织领导作用。
在各被告人对具体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再向法庭出示危害性特征的证据,证实该组织对205国道新沂段货车运输行业、湖区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较大冲击,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随后出示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的证据,通过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陈向南为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成员均称其为“老大”或“老板”。陈向南自己也承认“没人敢和我发脾气,对我都比较尊重,都买我的账,听我的”。
在最后的法制教育环节,公诉人梳理了陈向南少时习武、逞强斗狠、拉帮结派、横行乡里的人生轨迹,以至于偏离人生正道,造成父子二人同列被告人、家中妇孺无人庇护、兄弟发小同庭受审的可悲境地,最终,陈向南当庭认罪悔罪。2018年12月11日,新沂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向南等12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6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后说法
经过半年多侦查、证据收集和组织布控,该黑恶势力组织主要成员被统一收网。案件侦破后,徐州、新沂两级检察院立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速推进程序监督、诉侦协助等工作。我们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衔接作用,分别在捕前、诉前和庭前,组织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实行“侦、捕、诉、审”一体化办案,凝聚打击合力,全程突出办案质效,及时回应群众呼声。2018年9月,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研讨会典型案例。
针对该案人员众多、犯罪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况,我们集中力量,合理分工,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归纳事实、核实证据,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救证据瑕疵、深挖其他犯罪,充分发挥了专案组的团队精神,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诉讼质量。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