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谁说了算?(2)
2019-08-31 10:12正义网浏览:次
记者了解到, 自2015年国家立法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后,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成为器官移植的唯一合法来源。
“中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其职能之一。”刘鑫说,中国红十字会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协调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必须在红十字会成员的见证下完成器官捐献工作。
安徽省红十字会“三献办”副主任王剑峰在接受媒体采访也表示,当各级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一个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时,可以联系该区域OPO(国家卫计委领导下的器官获取组织)或者红十字会,OPO与红十字会是合作关系,二者会相互告知,OPO负责获取器官等,红十字会相当于第三方机构,任何一个器官捐献必须要有红十字会协调员的现场见证。
违反程序摘取器官要追究刑责
石祥林举报后,事件有了进展。2018年底,李萍的主治医生杨素勋因违规转介潜在器官捐献人案,被安徽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涉及此事的还有两名医生——南京鼓楼医院肝胆外科(含移植外科)主任黄新立、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陆森。据悉,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暂停陆森医师执业资格。
2019年4月,怀远县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了7人,包括上述3名医生。
“刑法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辱盗窃破坏尸体罪包括对尸体的部分器官进行摘除。”刘鑫说,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违背自然人的意愿摘除器官,或违背本人近亲属意愿摘取其的,都按照侮辱盗窃破坏尸体罪处理。
如果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张凌霄补充称,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器官有关的活动,除罚款外,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和医院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
即使家属同意捐献,红十字会介入管理,器官捐献的乱像也有可能发生。“按照正常的流程,所有被捐献的器官资料应该进入器官库(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由系统按照排位顺序,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给予需要的患者。但实际情况是,很多捐献者的器官直接被留在了其去世的医院使用,并未进行过系统分配。”刘鑫说。
需要更多配套立法
据悉,中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每年器官移植数量的比例是30:1,器官移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在面对人体器官捐献这样的崇高事业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逝者的尊严,更给等待救助者的平等生存机会。
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后,一直在为器官捐献事业保驾护航。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中也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追责。就在今年的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在三审稿中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纳入,上升到法律层面。
尽管目前这一草案的提议尚有争议,但刘鑫认为:“国务院之前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本身立法层次并不低,也是全国通用的条例。在实践中,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现在上升到民法典还是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妥。”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