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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谁说了算?(3)

2019-08-31 10:12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就在这个月,两起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事件持续发酵。
  8月初,51岁的外卖配送员陆继春(化名)被医院宣布脑死亡,20多位亲友共同签署同意器官捐赠文件,捐献其心、肝、双肾,但其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决定捐献的亲友——父母、子女和配偶。14日媒体报道称,在安徽蚌埠市怀远县,同样被宣布脑死亡的李萍,在没有当地红十字会的参与下,肝脏和双肾“被捐献”,还得到了20万元的“国家补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包括3名医生在内的7名涉案人员被逮捕。
  捐献器官是一项崇高的善举,实现了生命的另一种方式的延续,捐献者也因此受到社会极大地尊重。然而,夹杂着物质利益的冲动,或者其他目的的考量,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并不顺利,特别是各种“被捐献”事件的曝光,更让大爱之心蒙尘。器官捐献,如何依法依规进行?在伦理秩序与现实需求之间,社会制度该如何设计?
  捐献器官谁说了算?
  据2019年8月9日《钱江晚报》报道,杭州51岁的外卖员陆继春(化名)在送外卖途中突然摔倒,造成重症颅脑损伤。他丧父逝母,孑然一身,没有结过婚姻也无孩子。在宣布脑死亡时,经医生劝说,20多名亲属签字同意器官捐献。然而,这样的捐献是否合法,引发外界争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也就是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有权决定自身器官的捐献或撤销捐献。在法定情形下,公民死亡后,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说,从报道来看,陆继春死亡后,决定捐献其器官的均非法律规定内的亲属。即使他生前填写过人体器官捐献表格,这些亲属也是没有权利作出同意表示的。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写明的是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共同签字决定,在亲属关系方面并没加一个‘等’字。”他说,人体器官捐赠具有严肃性,器官捐赠的主导单位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则涉嫌违法。
  刘鑫进一步解释了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签署捐献同意书的法律意义。“从继承人顺序来看,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跟死者的关系最为密切,且继承人员范围是明确的。但是到了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就扩大很多,甚至在有的个案中,这些人员甚至没有办法穷尽,事后一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又该如何?”他说,第二顺序继承人里面关系也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器官买卖、尸体买卖的情况,如果这些人能够共同决定捐赠器官,可能引发很多违法问题。
  红十字会参与必不可少
  父母、子女、配偶如果共同同意捐献,善举则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在现实中,如果没有红十字会的介入与参与,而是医院、医生私下操作器官捐献,这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据《新京报》和澎湃新闻报道称,2018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的李萍和儿子石祥林受伤住院,五天后,李萍脑死亡,生命垂危。在主治医生的劝说下,李萍的丈夫和女儿在一份人体器官捐献表上签字,同意捐献李萍的肝脏和双肾,同时获得20万元的“国家补偿”。这次捐献不仅没得到石祥林的同意,更重要的是他发现,捐献登记表无印章,登记单位和编号也未填写。感觉蹊跷的石祥林开始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李萍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人体器官捐献的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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