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PC版

两家公司员工合谋发展"地下"交易 新品秒变二手货(3)

2019-08-29 12:54正义网浏览:

  周赟、杨旭低价收购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周赟、杨旭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本案所有货物均是通过电缆公司正常途径发货,双方对涉案货品的交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周杨二人参照当时二手市场的价格收购了部分涉案货品,是因为他们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货品是特批的货,对刘泉华向其出售的货品系犯罪所得赃物并不明知。
  两名被告人试图以主观上不明知涉案货品是赃物为由推脱罪责,公诉人王伟伟针锋相对进行了有力驳斥。王伟伟说:“从涉案货品的性状来看,这些由电缆公司发出的带原厂包装的馈线、网线,不同于真正的二手线缆和残次品,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案涉案线缆数量巨大,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新品。”
  接着,王伟伟又从货物及货款交付的角度一针见血地指出其中存在的猫腻:“送货单上写明了收货单位和收货地址,但两人却私自在收货地址以外的地方以个人名义签收并转卖,且未经任何授权,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从货款支付来看,周赟、杨旭均未将货款汇入电缆公司,而是打入个人账户,这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再结合周赟、杨旭的供述看,两名被告人都曾经怀疑过货品的合法性,但为了贪图利益而未对其来源进一步加以查明,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观点,认定周赟、杨旭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值得一提的是,周赟虽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未对主要罪行如实供述,从而丧失了认定自首的机会,法院最终未认定其构成自首。
  2019年4月29日,吴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泉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涉案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两家公司员工合谋发展"地下"交易 新品秒变二手货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伟伟

  本案中,被告人刘泉华作为电缆公司负责发货的员工,经不住被告人周赟的多次游说,假冒云南移动的名义,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电缆公司价值2600余万元的馈线私自倒卖,并截留公司货款1700余万元,刘泉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争议。而案发后,周赟、杨旭从主观故意的角度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这早在我们意料之中。办案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案发经过,特别是对体现周杨两人主观故意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了有悖常理的地方,并在庭审辩论环节予以揭露。
  周杨两被告人是从事馈线买卖的专业人士,对于新品馈线的市场价应有明确认知,对被害公司新生产的馈线以及刘泉华提供的货品来路不正应有基本判断。但最终两人却以新品六折甚至一半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转卖,赚取差价。可以说,两被告人按二手货价格收购并倒卖新品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动机不良,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再结合具体交易过程中不按约定地址收货、货款打入个人账户等不合常规的行为,两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可谓昭然若揭。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从事二手商品买卖一定要弄清来路,对于对方急于出手,且价格明显偏低、货物品质与价格落差明显的交易要谨慎出手,更不可明知商品来路不正却贪图小利,否则就会像本案周赟、杨旭这样因为贪便宜最终吃大亏。(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