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4)
2019-08-27 14:12中新网浏览:次
中新网8月27日电 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2019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等。
一、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机构100%本息保障”“9%-12%年化收益”等内容的广告,未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警示,并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0万元。
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9000W制冷量,强劲制冷,适用12-18㎡”等内容的广告,与商品实际规格“制冷量2660W”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星贝孕美(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星贝孕美精品直营月子中心,顶级技术试管婴儿,安全合法美国代孕”等内容的广告,无法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北京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八达岭孔雀城、京张高铁20分钟到达北京北站、兴延高速45分钟直达北三环马甸桥”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9年1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出血更少、更安全”“切口无痕,恢复快”“20余年美胸经验、零事故、零担忧”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还在网站上发布含有医疗技术人员名义、形象和患者整形前后对比照片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3万元。
六、天津华尔亚汇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及手机APP软件发布含有“华尔亚汇全球顶尖智能跟单平台8年底蕴普惠万家”“本平台已入驻10位稳健专家35位交易高手129位跟单者”“100%胜率”等内容的广告。经调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平台还没有任何真实用户交易发生,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其服务年限、合作商家及已入驻平台各类交易者的相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且广告内容中含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8万元。
七、河北赵县正尔兴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机构100%本息保障”“9%-12%年化收益”等内容的广告,未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警示,并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0万元。
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9000W制冷量,强劲制冷,适用12-18㎡”等内容的广告,与商品实际规格“制冷量2660W”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星贝孕美(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星贝孕美精品直营月子中心,顶级技术试管婴儿,安全合法美国代孕”等内容的广告,无法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北京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八达岭孔雀城、京张高铁20分钟到达北京北站、兴延高速45分钟直达北三环马甸桥”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9年1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出血更少、更安全”“切口无痕,恢复快”“20余年美胸经验、零事故、零担忧”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还在网站上发布含有医疗技术人员名义、形象和患者整形前后对比照片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3万元。
六、天津华尔亚汇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及手机APP软件发布含有“华尔亚汇全球顶尖智能跟单平台8年底蕴普惠万家”“本平台已入驻10位稳健专家35位交易高手129位跟单者”“100%胜率”等内容的广告。经调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平台还没有任何真实用户交易发生,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其服务年限、合作商家及已入驻平台各类交易者的相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且广告内容中含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8万元。
七、河北赵县正尔兴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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