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厅官的双面人生(2)
2019-08-05 14:42上游新闻浏览:次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9年,严洪波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副书记、区长及区委书记职务期间,曾在税务部门办理企业退税、处理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等事项上为孟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孟某赠与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20万原始股。后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万股原始股每股市场单价为2.46元。
此后,孟某以10955774万元的价格对其手中的20万原始股进行回购。不仅如此,严洪波还曾出资5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梅花味精55万股原始股,而经鉴定55万原始股的市场价格为135.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严洪波在本起事实中实际获益的2721275元利润额中有803000元受贿金额,有1138485元属受贿孳息。
此外,据孟某供述,严洪波购买55万股原始股是孟某已经送给严洪波20万股原始股后严洪波主动向孟某另行提出,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严洪波索贿。
严洪波的索贿是其个人行为,但其默许家属受贿则更加深了其违法的本质。办案人员介绍,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间,严洪波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区长、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方某的请托,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通辽科尔沁区投资建设的科尔沁大酒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东方世纪城小区的房屋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累计收受方某价值1650408元的财物。
2008年7月30日,严洪波从方某经营的通辽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六委的东方世纪城小区B座2单元102室房屋及车库,房屋总价939930元人民币。2011年11月22日,严洪波安排其女儿严某旭从方某经营的通辽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六委的东方世纪城小区B座2单元302室房屋及车库,房屋总价889662元人民币。
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严洪波购买房屋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140000元,严某旭购买房屋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440000元。据此,严洪波本人及亲属购买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750408元。2016年4月25日严洪波、严某旭将上述两处房屋以4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受贿孳息558418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查明,截止2016年7月22日中共内蒙古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严洪波调查,严洪波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现金、存款及购置房屋、汽车、投资理财、日常消费性支出金额累计为16181355.04元人民币、2100元美元。其中,严洪波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售房产、投资梅花生物原始股、上海陆金所理财产品获得合法收入4814268.43元;严洪波通过受贿、出售受贿所得财物获取受贿孳息、违纪收取礼金累计获得非法收入5613330.5元。严洪波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5753756.11元人民币、2100美元的财产、支出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称伤害最大的是其母亲
7月4日,严洪波案一审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严洪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股权、房屋的形式受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严洪波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洪波以明显低于市场803000元的价格购买孟某55万股梅花生物原始股的行为系严洪波主动向孟某提议,根据《刑法》规定,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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