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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规定 把证人保护机制贯穿办案全过程(2)

2019-08-04 13:30人民日报浏览: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广州市《证人保护规定》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确立证人保护制度后精细化落实这一制度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规定了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公检法部门在保护证人方面的具体责任,为有效惩治刑事犯罪,特别是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配备了“最强助攻”。 
  ■补足事前保护 
  办案各环节对证人保护进行必要性审查 
  2018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王某等7人开设赌场落网,案件到了花都区检察院。考虑到提供举报线索的李某某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该院想让李某某出庭作证。但问题在于,为这个赌场充当“保护伞”的原花都区某局某副所长此时仍在庇护其他同案人开设赌场,李某某出庭肯定会面临不小的人身危险。 
  正在商讨对策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8年9月出台了《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证人保护规定》),“我们根据相关条文,立即向侦查机关发出证人保护建议函,共同商定保护方案,确保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证人安全。”花都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说。 
  花都区检察院所依据的,是《证人保护规定》中的“保护评估”条款,即对证人保护进行必要性审查。目前这已成为广州公检法等部门在案件办理各环节必须履行的程序。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以广州市为例,2017年6月至今,两级法院刑事案件数为3.2万多件,证人、鉴定人出庭案件约200件,出庭率约为0.61%。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犯罪组织背后关系网与保护伞复杂,担心遭到打击报复是很多证人不愿出庭的现实原因。 
  广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杨建广表示:“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没有系统的制度,只有零散的规定,保护的主体是谁,具体采用哪些方法,各个部门之间责任如何界定,职责如何衔接等,都没有细化的运行规则,导致证人‘不敢、不愿、不想、不会’出庭。” 
  “证人保护具有滞后性,事前保护不足。实际上是只有证人遭受了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之后,相关机关才能对该违法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不少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存在的共同感受。 
  《证人保护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证人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细化规定。每一个阶段,对应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必须把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审查做在前头,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 
  ■细化过程保护 
  侦办各阶段设置严密措施保障证人安全 
  一旦评估认可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一整套保护措施就要立刻跟进。《证人保护规定》对案件侦办的每个阶段都列举了七八条具体的“高招”,包括“变更住所和姓名”“对证人询问的视频音频资料进行技术处理”“给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不得采用诱导式发问”等。 
  前段时间,公安机关办理的李某某涉嫌某宗敲诈勒索案中,对相关证人做了询问笔录的证词。“以往没有具体规定,证人证词囊括在一本大案卷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阅卷时,证人的名字、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都一览无余,个人信息一暴露,证人就有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相关办案人员说。 
  而此次办案,根据《证人保护规定》,公安侦查员专门接送证人至特定地点开展询问取证工作,其间避免其他与本案无关人员参与,此外还对证人的个人情况和证言材料单独立卷,与其他案卷材料分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这样严密的保护措施,此后被一直延伸到审查起诉、庭审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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