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3)
2019-07-31 13:05人民日报客户端浏览:次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赵志红于2019年7月30日被执行死刑。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
问:最高法院复核赵志红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死刑事关人的生命,我们高度重视每一个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中的每一起事实的复核工作。赵志红案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们高度重视,在接到内蒙高院报送的案件后,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调阅了与赵志红案相关联的“呼格案”卷宗材料;二是合议庭两次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赵志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三是在阅卷和提审的基础上梳理出主要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实;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向最高检通报案情,听取最高检的意见;五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复核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问:复核裁定对一、二审裁判作了哪些改变?
答: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不予确认4起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问:为什么最终定罪量刑并没有发生变化?
答: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问:最高法院复核赵志红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死刑事关人的生命,我们高度重视每一个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中的每一起事实的复核工作。赵志红案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们高度重视,在接到内蒙高院报送的案件后,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调阅了与赵志红案相关联的“呼格案”卷宗材料;二是合议庭两次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赵志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三是在阅卷和提审的基础上梳理出主要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实;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向最高检通报案情,听取最高检的意见;五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复核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问:复核裁定对一、二审裁判作了哪些改变?
答: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我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
不予确认4起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我院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问:为什么最终定罪量刑并没有发生变化?
答:虽然复核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复核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依然还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共4个罪名,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名完全相同。从复核确认的犯罪情节看,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在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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