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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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更换执飞机型遭起诉,法院判决认为不违反运输合同

2019-07-28 14:33新华社浏览:
  新华社厦门7月28日电(记者颜之宏)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在乘坐航班出行前,喜欢使用航旅资讯类App查看自己所乘飞机的执飞机型、预计起飞时间等信息,以便安排出行计划。那么,当遭遇航班临时更换执飞机型时,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近日,由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据介绍,2017年9月20日,厦门的萨先生在某第三方OTA平台预定了某航空公司从大连飞往厦门的两张商务舱机票。购票时,第三方OTA平台上显示的执飞机型为波音788(宽)机型,但当萨先生实际乘坐时却发现,航班执飞机型变成了波音738。对此,萨先生认为有关方面自始至终未将相关信息告知,涉嫌欺诈,起诉要求有关方面做出退一赔三的处理。
  航空公司方面认为,根据其有关部门出台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规定,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机型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航空公司履行了航空运输义务,将萨先生安全运抵目的地,也并未变更舱位,相关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萨先生与航空公司存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针对机型问题,法院认为,萨先生在购买机票提交订单的时候,即默认已阅读并同意《厦门航空国内运输总条件》的内容,其完成订单使得上述文件具备契约地位,成为其与航空公司之间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而上述文件已明确载明了机型并非航空公司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此外,旅客在始发前,享有特定条件下的解除权,但在得知实际乘坐机型并非网站订单显示机型时,萨先生并未提出退票要求,仍然履行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权决定用什么样的机型执飞案涉机票对应的航班,其实际以738机型将萨先生由大连运送至厦门,不构成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内容的违反。
  因此,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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