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型"干部公然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2)
2019-07-23 15:29正义网浏览:次
翻开法院的判决书,记者发现,黄炳立的受贿犯罪与一般受贿犯罪相比有颇多“新”意,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几乎全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
2.以“借”为名索要钱财
2011年底,在黄炳立担任浦江县浦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请托人盛某想取得浦江县人大代表资格,找到黄炳立帮忙。黄炳立答应了盛某的请求。在主持召开浦阳街道党政班子会议、审核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过程中,黄炳立通过主动提名等,最终帮助盛某取得了浦江县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
2012年1月,黄炳立认为盛某欠自己一份人情,就向盛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一年到期后,黄炳立仅归还了借款本金但未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这200万元借款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
2017年,黄炳立利用担任上述三个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取得了金东区范围内的多项房屋拆除和其他工程项目。2017年7月至11月间,黄炳立以借为名,要求王某通过存现、转账到指定第三人账户等方式,先后向王某索得人民币296万元。2017底,为掩盖索贿事实,黄炳立让他的朋友赵某向王某虚假出具了一张涉及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条。
黄炳立深谙以“借”为名索要钱款的门道,也认为这一收钱方式最安全。
2016年至2017年,黄炳立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朋友方某及金华某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请托,在该公司位于多湖区块赤山基地地块征迁补偿过程中,以增加牧场设施用地比例的方法,使该公司多获得216万元土地补偿金。2017年6月,黄炳立通过方某,以借为名向夏某索得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黄炳立利用担任三个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取得征迁调查业务提供帮助。2017年9月,黄炳立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张某为感谢黄炳立对公司业务的帮助,提出这20万元人民币送给黄炳立不用归还,黄炳立当即笑纳。
3.与人合伙开公司变身隐形“股东”
2015年底至2017年,黄炳立利用担任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金东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金东区多湖区块企业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金华市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业务经营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鲍某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鲍某为能得到黄炳立关照,还送给黄炳立一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汽车,并支付了三年车辆保险费1.8万元人民币。
只收些好处费并不能满足黄炳立的欲望和野心。善于经营的他已然将“拆迁”作为一门生意,靠山吃山,运用自如。2016年上半年,黄炳立授意鲍某成立了捷顺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取得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范围内的多项征迁调查业务。同年11月,鲍某送给黄炳立一张存有人民币10万余元的银行卡。2017年1月,鲍某再次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该银行卡。黄炳立通过取现、刷卡消费等形式收受鲍某所送人民币19万余元。
2016年12月,黄炳立与黄某商议“合作”开办中溒公司,约定黄某占股10%,黄炳立占股90%,公司由黄某出资和经营管理,黄炳立未实际出资。之后,黄炳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取得多项征迁调查业务。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经黄炳立主动提出,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黄炳立及其妻子葛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将现金转交葛某等方式,先后送给黄炳立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4.收受好处公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2012年9月,因吴某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引发诉讼,他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某房产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保全查封,保全金额人民币1010万元。孝感市中级法院还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对该房产进行了续封。2014年10月,浦江县政府对金狮湖区域开展征收,将吴某房产列入了征迁范围,具体由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实施。为防止吴某被查封房产及征收补偿款被孝感市中级法院执行,吴某亲属吴某洪、吴某超多次请托时任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总指挥的黄炳立,让他帮忙将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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