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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绝命毒师”:高校化学院副教授开公司制毒(3)

2019-07-23 16:24新京报浏览:

  在王华看来,《增补目录》的出台一方面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一方面出于相关部门对国内毒品类似物的预防、管控。因为一旦被列入《增补目录》,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从事相关物质的研发、生产、买卖、运输等。
  更严厉的管制态度,出现在《增补目录》出台的两个月后。据《法制日报》报道,2015年11月,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处副处长肖英侠表示,“列管之后,非法制造、贩运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国家规定
  2017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组织了一场“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学术研讨会”。律师朱明勇说,与会专家提到了一个问题: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这关系到被列管的物质,究竟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朱明勇说,参会的专家们都说知道这个问题,但此前没人公开提出质疑。
  依据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种传统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朱明勇认为,这里的“国家规定”,特指刑法第96条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句话说,由公安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国家卫计委等制定的列管目录,不符合刑法对“国家规定”的定义,所以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的依据。
  “尤其是2015年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和附表《增补目录》,问题相对更大。”包涵解释,因为2005年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精药品目录由食药监部门、公安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而《增补目录》的制定单位除了上述三部门外,还加入了国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来,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问题,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定罪处罚。“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公安部等部委出台的是部门规章。在刑事审判中适用部门规章,进行定罪量刑,显然有问题。”朱明勇说。
  包涵对此的理解是,相关部门对新精活越级列管是出于专业职能的考虑。目前,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比如国家网信办定义什么是网络诈骗,公安部决定枪支标准,国家林业局制定鸟类保护目录。包涵说,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这些情况都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
  一份为新精活定性的座谈纪要
  据新华网报道,2017年-2018年,中国破获制贩新精活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捣毁地下加工厂4个,缴获各类新精活物质1178千克。
  2017年10月,河南省濮阳市的4名男子因制贩新精活α-PVP被逮捕。而α-PVP正是《增补目录》中的列管物质,俗称“第二代丧尸浴盐”。
  2018年,4名当事人中的赵某找到了曾为张正波辩护的朱明勇。阅卷时,朱明勇发现了一份特殊文件——河南省禁毒办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印发的《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座谈纪要》(下称《座谈纪要》)。
  朱明勇说,《座谈纪要》里明确写道“α-PVP应当认定为受国家管制的毒品”,但依据刑法对“国家规定”的定义,河南省禁毒办等部门没有定义什么是毒品的权力。此外,案件庭审前,河南省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就通过内部文件把α-PVP定性为毒品,属于“未审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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