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证明困境(2)
2019-07-14 12:55正义网浏览:次
证明困境之追根溯源
批量信息真实性证明面临困境,既源于批量信息的独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证据和证明内生难题,也源于传统犯罪认定方式和证明模式应对处于网络空间的批量信息时捉襟见肘。
批量信息的独特性。与传统犯罪对象相比,批量信息具有以下特性:一是数量庞大。由于网络的聚集性和高存储性,批量信息的数量以指数级增长,多的可达数亿条,呈现出海量化特征。二是变动不居。公民个人信息是对自然人身份或者活动等的反映,但一经存储又相对独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不断变化,而存储的信息可以不断复制或加工,这就造成批量信息的真实性呈现出动态化、时效性、真伪性等特征。三是可传递和扩散,在这过程中不会发生损耗,呈现出共享性、可传递性、无损耗性等特征。
批量信息证据和证明的内生难题。批量信息的独特性让批量信息的证据和证明呈现出以下独特现象和难题:一是海量证据的出现和证明的低性价比。批量信息的海量化决定了证据的海量化,要一一核实就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二是抽样证明的便宜性和内生难题。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批量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目前主要采用抽样方式,但由于批量信息定型化差,真实性变动不居,抽样证明内含着合法性、合理性等诸多问题。三是短缺证据的形成和证明标准的缺口。当司法人员使用的“现实证据”远少于案件发生时客观存在的“潜在证据”时,即形成证据的短缺。现实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足以证明批量信息的真实性这一犯罪要素。
传统犯罪认定和证明模式的应对缺陷。批量信息真实性证明的困境,根源在于传统犯罪认定和证明模式难以应对网络空间中的新型犯罪。传统犯罪发生于物理空间,具有确定性、实在性和局域性,我国刑法构建了精确计量的犯罪认定模式,犯罪构成要件上实行“定性+定量”,证明上则强调客观真实。然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发生于网络空间,批量信息的传播摆脱了时空的束缚,物质性极弱,定型化差,难以作出精确的犯罪评价和数额认定。
证明困境之破解路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信息背后所映射的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综合权利束,因此,只有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才能成为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批量信息的独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证据和证明难题,需要从以下方面实现犯罪评价体系的升级改造。
犯罪认定上,需要从精确计量转换为等约计量。精确计量对应于物理空间中具有确定性的犯罪对象时具有刚性特征。在面对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时,不能采用精确计量,而需要转换为等约计量。等约是大约等于的意思,等约计量是指按照大约等于的方式,对具有犯罪对象海量化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以及对海量化犯罪对象的数量加以认定。
证明模式上,需要确立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运用整体解释和说明审视在案证据和信息。它着眼于由全部证据拼凑出的叙事图景,注重证据原子与证据组合、正向信息和反向信息等多种信息的接收与判断。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呈现海量时,司法人员可以从信息来源、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和信息综合判断信息的真实性。
证明标准上,需要建立或然性的证明标准。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必然性证明标准相对应的,指的是司法证明只能达到较大概率优势的不完全证明。在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海量化时,由于犯罪对象不可知加上计量方法存在不确定因素,对批量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只能采用归纳推理的方式,而这种归纳是不完全归纳,属于概然性推理,因而对批量信息数量的认识只能是带有几率性质的或然性认识。
证据认定上,需要按照信息时代数据中心主义的要求,对现有证据类型加以调整。例如,可以增加大数据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类型,通过数据归纳和推理得出定量结论。还可以建立电子证据科学评估鉴定制度,对批量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强度进行评估。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还需要一并建立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其强度的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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