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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侵犯罪尚须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2)

2019-07-06 13:45正义网浏览:

  信息的来源和范围。可由司法机关主动定期汇总更新相关信息并导入信息库。具体操作上,可由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来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定期录入符合从业限制要求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再由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扎口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信息库汇总。需要登记的信息应以个人基本信息为主,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前科劣迹等,在行为人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后一定期间内进行,以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出现登记遗漏等情况。
  查询的主体及程序。信息库可设立电脑和手机App两个端口,各用人单位在用人招聘时,可通过这两个端口向检察机关提交查询申请。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核、查询,并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如被查询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如经查询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则由检察机关将违法犯罪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取消被查询人的录用资格。
  从业限制准入的行业和人员范围。根据司法办案实际来看,纳入从业限制准入的行业范围应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如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具体需要进行信息查询的人员范围,包括教师、医生、教练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保安、门卫、驾驶员、志愿者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通过查询,发现存在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将不得被用人单位录用。
  信息入库人员的救济措施
  根据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在其信息被司法机关登记入库后,可根据其具体的违法犯罪情节及被处罚后的表现,设定一定的救济举措,对其违法犯罪信息予以撤销,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例如,如果仅有一次行政处罚,且处罚结果较轻的,从业限制准入时限在其相应处罚结束后的三年内。如三年内该人员无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由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表现良好的书面意见后,可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以此类推,可以根据刑事处罚结果对从业限制准入时限的影响,分别设置在其相应处罚结束后的五年内、七年内、十年内等,撤销登记方式同上。
  此外,从司法实践看,一些存在恋童癖、露阴癖等异常性偏好的违法犯罪人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他们再犯时间和地点更具随意性和不特定性,单靠从业限制准入制度还不足以减少再犯率。对于该类惯犯,笔者建议可建立身份信息公告制度予以打击和防范。在系统中设置对该类严重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数据指标,一旦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系统自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导入配套的小信息库内(暂称为“高危人员信息库”),由检察机关审查复核后,将相关信息定期予以公告。当然,对该类“具有严重危险性”并作出公告决定的人员,如其本人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应赋予其申诉权利,防止因证据收集认定方面的偏差而导致被错误公告的情形。
  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监督
  一项制度能否有效地顺利运行,离不开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在对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摸索、设立的同时,配套相应的监督举措必不可少。
  笔者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监督应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违法犯罪人员也有个人信息隐私权,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第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信息输入工作,以及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该制度稳步推进;第三,相关主管和监管单位联合司法机关,对纳入管理范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对于未执行相关规定的进行相应通报,因用人单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加强群众对司法机关和相关主管和监管职能单位的外部监督。如定期公开通报信息登记总数、从业限制查询次数等。只有将内外部监督相结合,才能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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