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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侵犯罪尚须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3)

2019-07-06 13:45正义网浏览: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写入刑法。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入刑后,各地开始陆续出现对特定性侵害案件被告人直接判处从业限制的相关案例,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实践中存在从业限制执行不到位、无法有效预防犯罪等问题。如何结合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建立起一套关于从业禁止、禁止令、前科制度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域内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评析
  近年来,为预防性犯罪的发生,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相关的信息登记与查询制度,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英国。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制定法律,规定性犯罪人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进行信息登记,并公布给社区知悉。200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规定性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被强制性要求到居住地警察局报到并进行信息登记,提出要创建一个全国性的性罪犯登记系统,各州应采用相同的标准在互联网上发布罪犯数据。美国对于有过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要求登记的信息内容之多、信息留存之长、公告范围之广都位列世界前列。
  与美国严苛的登记和公告制度并行的做法不同的是,英国采取的是“有限度的披露”制度,英国在1997年对性犯罪首次进行立法,颁布了性犯罪者法,根据该法案,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必须向当地警察局提供确切的登记信息,并且保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2003年英国性犯罪法对性犯罪问题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英国的做法与美国不同,英国采取的是登记制度而非公告制度,同时也考虑了对出现不遵守规定和不知所踪的高风险性犯罪者的特殊处理方式。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也相继探索建立起一些惩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机制,如上海、浙江慈溪、江苏淮安等地。2019年5月,上海市16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应聘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为前提,辅以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和在职员工的审查和筛选义务,用人单位可就审查结果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了对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实施登记、公告、查询、通报四种公开方式。江苏淮安的做法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性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在其文件中规定,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所有人都可通过公检法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查询。
  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的建立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行贿犯罪档案库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设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一个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设置一定的信息采集规则,将司法办案中认定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该信息库中,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池”。
  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主体。对于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笔者认为可交由检察机关负责。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及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法律监督权,在制度落实上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从司法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来看,检察机关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配备一批专业人员和一整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流程,以保障该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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