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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让正义得到彰显(2)

2019-07-05 13:31北京青年报浏览:
  猥亵儿童行为之于儿童的危害程度不比强奸轻多少,甚至可能给儿童造成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但猥亵儿童的刑罚幅度明显畸轻。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猥亵儿童犯罪这一滔天之恶,并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理念,对猥亵儿童犯罪设立更重的刑罚,让这种突破人伦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7月3日,新城控股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受王振华涉嫌猥亵事件影响,7月4日新城控股A股开盘一字跌停,跌停板封单资金超百亿,振幅0.00%,流通市值863亿元,目前为沪深两市唯一的跌停股票。H股新城发展控股、新城悦服务开盘分别跌15.2%、10.8%。(相关报道见A9版)
  王振华涉嫌猥亵事件曝光后,立刻震惊天下,在网络上掀起一场舆论海啸,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大V,无不出离愤怒。一个懵懂的9岁小女孩,被母亲的“朋友”以到迪士尼游玩为由带至酒店,供身价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卑劣至极,罪恶滔天,必须深入挖掘相应线索,并祭出法律之剑,严惩此类人神共愤的罪行。
  目前,上述案件被定性为“猥亵儿童”,引发了不少争议甚至质疑。一些网友和媒体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强奸而非猥亵儿童,有人进而担心有关部门存在偏袒恶行的嫌疑。对此,有必要厘清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的,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升格处罚的情节,如果查实王振华只是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只能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量刑则比猥亵儿童罪重很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犯强奸罪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两者的量刑幅度根本不在一个量级,犯奸淫幼女罪者,最高可处死刑,而犯猥亵儿童罪者,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徒刑。
  此外,无论是在刑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均采取“接触说”的观点,即只要行为人与幼女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构成强奸,且系强奸既遂。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征和生理结构,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对于王振华涉嫌猥亵事件,警方理当查明嫌疑人到底是单纯的猥亵行为,还是具有性器官接触的强奸行为,进而准确定罪量刑,捍卫社会正义,安抚公众的恐慌和愤怒情绪。
  进一步而言,鉴于中间人编造借口、携带他人的幼女入住酒店、供有钱的老板实施猥亵、事后收钱……诸多环节紧紧相扣、轻车熟路、手法老练,人们有理由认为,中间人和王振华不是第一次“合作”,极有可能是经常“合作”的惯犯,甚至背后隐藏着更深更黑的犯罪黑产。对此,警方应当深挖彻查,以有效惩治犯罪,保护更多人免遭侵害。
  此事件也暴露出猥亵儿童罪的立法存在粗疏之处。猥亵儿童行为之于儿童的危害程度不比强奸轻多少,甚至可能给儿童造成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但猥亵儿童的刑罚幅度明显畸轻——只有符合聚众和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形的,方可处五年以上徒刑;多次猥亵、猥亵多人、致人重伤等恶劣情形,反而不在加重处罚范畴内。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对儿童的犯罪就是对全社会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猥亵儿童犯罪这一滔天之恶,并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理念,对猥亵儿童犯罪设立更重的刑罚,让这种突破人伦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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